青海發佈兩起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原標題:青海發佈兩起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西寧晚報訊(記者 劉瑜)爲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勞動者合理維權、用人單位規範經營,促進裁審標準統一、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質效,近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社廳聯合發佈兩起青海省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案例一】韓某與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韓某經外賣騎手喇某介紹到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從事外賣配送工作。其間,公司對韓某上線接單時間未提出要求,具體上下線時間是由韓某自行通過騎手APP自主進行調配。派送任務由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根據距離自行指派,韓某確認接受指派後再進行派送業務,其工作的時間、交通路線等方面均不受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的管理和支配,勞動報酬由韓某配送數量和質量決定。2023年7月,韓某騎行電動自行車送餐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經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韓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不配合做工傷認定,韓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韓某與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處理結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韓某不服裁決結果,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決韓某與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典型意義】韓某未與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籤任何協議,工作受傷後需仲裁確認勞動關係來索賠。新就業形態下勞動關係認定複雜,民事與勞動權益難區分,應遵循“事實優先”原則,網約配送員與平臺勞動關係存爭議。如平臺對非特定配送員發單無時間和接單量要求,但制定服務規則、結算標準,用算法管控配送行爲並據此結算費用。人社部相關文件明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指導企業與這類勞動者籤協議、定權責,推動權益保障。仲裁與司法實踐中,應分類保障勞動者權益,完善法律政策,暢通維權渠道,促進平臺經濟與勞動者權益保護協同發展。
【案例二】某事業單位與韓某人事爭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韓某與某醫院簽訂《引進人才協議書》,約定:醫院聘任韓某爲科(室)副主任,服務期10年,服務期自2017年10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止;醫院爲韓某提供住房、安家費等相關待遇;協議期間韓某不能調動工作或辭職,對服務滿五年不滿八年,經醫院批准可辦理調動、辭職手續;任何一方自行違約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韓某於2017年11月1日到崗工作,2018年5月21日,雙方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爲2018年5月21日至2028年5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印發《關於同意聘用韓某等2名同志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批覆》《事業單位編制審覈通知單》,同意醫院聘用韓某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雙方建立人事聘用關係。2020年7月31日,韓某書面向醫院遞交辭職信後繼續工作至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1日起離崗未再上班。2021年7月20日,某醫院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人事關係解除並由韓某支付違約金。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人事關係解除並由韓某支付違約金。本案經一、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均支持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
【典型意義】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關鍵舉措,對國家戰略實施及社會事業發展意義重大。事業單位具公共屬性,其聘用合同在保障雙方權益同時,需維護國家與公共利益。實踐中,處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爭議時,常錯誤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忽視人事管理特別規定,而人事爭議應優先遵循人事法律法規政策,否則影響裁判結果。
本案中,醫院作爲事業單位,依規定製定人才政策並籤《引進人才協議》,基於人事特別規定,聘用合同可約定違約金,判定違約金時,應綜合考量直接責任與實際損失等因素,確保人事爭議處理得當,保障雙方權益與公共利益平衡,推動事業單位人才發展與社會服務職能的有效履行,維護人事管理秩序與契約精神的統一。
來源:西寧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