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人社廳首次聯合發佈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原標題:提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質效(主題)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社廳首次聯合發佈兩起典型案例(副題)
青海法治報·法眼記者 雷潔
近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首次聯合發佈青海省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引導裁判實踐,對於促進勞動者合理維權、用人單位規範用工,促進裁審標準統一,切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辦理質效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一:韓某與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2023年6月,韓某經外賣騎手喇某介紹到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從事外賣配送工作。其間,公司對韓某上線接單時間未提出要求,具體上下線時間是由韓某通過騎手App自主進行調配。派送任務由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根據距離自行指派,韓某確認接收指派後再進行派送業務,其工作時間、交通路線等方面均不受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的管理和支配,勞動報酬由韓某配送數量和質量決定。2023年7月,韓某騎行電動自行車送餐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韓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不配合做工傷認定,韓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韓某與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結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韓某不服裁決結果,訴至人民法院。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儘管雙方勞動關係主體適格,但韓某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在工作過程中接受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的監督管理,也無證據證實其按照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安排進行上下班、接受考勤及派單的情況,不符合上述管理與被管理、監管與被監督的勞動關係,也就是雙方並未形成實事上的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的認定標準。因此,對韓某主張與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意義:本案中,韓某與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未簽訂任何協議,在此情況下,勞動者一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害往往會通過勞動仲裁確認事實勞動關係,進而申請工傷索賠。在網約配送行業中,平臺企業對網約配送員存在多種組織和管理模式,在類似本案的模式中,平臺向非特定配送員發送訂單信息,不對配送員的上線接單時間和接單量作任何要求,但與此同時,平臺企業制定統一的配送服務規則和服務費結算標準,通過設定算法對配送員的配送行爲進行控制和管理,並將配送時長、客戶評價等作爲結算服務費的依據。在仲裁與司法實踐中,應在區分各類情形的基礎上分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並積極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政策,進一步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充分實現平臺經濟良性發展與勞動者權益保護互促共進。
案例二:某事業單位與韓某人事爭議糾紛案
2017年6月,韓某與某醫院簽訂引進人才協議書,約定:某醫院聘任韓某爲科(室)副主任,服務期10年,服務期自2017年10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止;醫院爲韓某提供住房、安家費等相關待遇;協議期間韓某不能調動工作或辭職,對服務滿5年不滿8年,經醫院批准可辦理調動、辭職手續;任何一方自行違約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韓某於2017年11月1日到崗工作,2018年5月21日,雙方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爲2018年5月21日至2028年5月20日。2020 年7月31日,韓某書面向某醫院遞交辭職信後繼續工作至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1日起離崗未再上班。2021年7月20日,某醫院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人事關係解除並由韓某支付違約金。
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人事關係解除並由韓某支付違約金。事業單位與其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人事爭議實體處理應當優先適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對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引進人才協議書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未盡事宜進行補充,雙方對聘用期限、聘用形式、違約責任等再次加以明確,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恪守承諾,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本案經一、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均支持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
意義:事業單位不同於機關和企業,作爲公共部門的事業單位與作爲公職人員的工作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除遵循契約精神和契約管理的基本規則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外,還應當體現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維護和發展。
本案中,醫院作爲承擔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特殊政策培養引進專業人才,有其自身長遠規劃和對社會公共事務發展的考量。引進人才協議是醫院爲其長遠發展與專業人才之間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契約。根據國家有關事業單位人事方面的特別規定,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在判定違約金承擔時,應綜合考量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直接責任和給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等多方因素加以評判。
來源:青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