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16名公務員遭記大過 花蓮一縣獨攬 都是酒駕公共危險
▲花蓮審計室於106年度稽察違失成果指出,106年度全國各縣市政府共有16人遭記大過,悉數由花蓮縣政府獨攬,遭懲處原因均爲酒駕。(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
審計部花蓮審計室於106年度花蓮縣總決算審覈報告稽察違失之成果中指出,106年度全國各縣市政府共有16人遭記大過,悉數由花蓮縣政府獨攬,遭懲處原因均爲酒駕。審計室要求提出改善措施,並列管追蹤查覈發揮審覈功能。
審計室表示,各機關人員和有財務上違失,經通知查明處裡業經處理,於一○六年度陳報監察院備查者有五件,受處分人員共有八十九人次,分別核予記大過、記過及申誡處分,該室對於通知各機關查處者,均要求提出改善措施,並列管追蹤查覈,以期有效發揮審覈功能。
審計室指出,花蓮縣政府一○六年度通知機關查明處分者包括:記大過十六人次、記過十八次、申誡五十五人次。
審計室審計官兼主任楊一芳表示,十六件遭記大過懲處事件均屬酒駕事件。
酒駕零容忍政策近年來已普獲社會認同,花蓮縣政府也多次函告凡公務員有酒駕情事,應依行政院訂頒「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議處,絕不寬貸。
報載花蓮縣政府1年內有16人因酒駕被記大過。經花蓮縣政府人事處查察,是爲104年違規案件,被記大過人數計有16名同仁,其中有11名爲花蓮縣境鄉、鎮、市公所(含清潔隊)同仁違規,另有3名爲學校同仁,花蓮縣政府計有2名同仁違規,因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于于106年函覆審計部,故列於106年計算。
花蓮縣政府爲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要求公務員必須身體力行的準則,不因人情壓力動搖防制酒駕的決心,凡有酒駕情事一經查獲,當事人必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加重處分,並以酒精濃度多寡依酒駕懲處原則進行議處,沒有縱放與囿免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