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標準放寬! 警員蘇昱鴻、黃瑋震將依「因公殉職」從優撫卹

▲警員蘇昱鴻、黃瑋震將依「因公殉職」從優撫卹,圖爲警政署外觀。(圖/資料畫面)

記者張君豪/臺北報導

基隆日前發生警員在八堵分駐所執勤時,遭歹徒駕車衝撞值班臺死亡,卻無法被認定是殉職,引發警界及社會譁然。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等案件,經過警政署長張榮興極力爭取,《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髮給辦法》修正案報請行政院審議,經內政部、銓敘部審議後,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17條,放寬「殉職」標準,案經內政部及銓敘部審議通過後,將於今年9月12日會銜發佈生效。兩件引發討論的案子,分別是今年2月29日簡姓男子晚間從貢寮澳底漁港附近竊走一部小貨車,接着沿臺62線往基隆方向一路狂飆。途中他在臺62線西向16公里處,先將劉姓巡路員撞飛,造成劉男重傷送醫不治。簡男犯案後又開車高速衝進八堵分駐所,當場撞死正在值班臺前值勤的24歲員警蘇昱鴻,還撞傷另一名女警廖訢恬。而新北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日前夜間駕警車巡邏停等紅燈時,遭毒駕黃男開賓士車高速逆向衝撞身亡。

警政署表示,目前對於警員勤務期間因公「死亡」、法規嚴格限縮警員殉職定義:「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蘇昱鴻、黃瑋震兩名執勤喪命的警員若照舊法規定,均不符殉職撫卹要件。爲此,警政署特別報請內政部於今年年8月14日研商修法,就員警在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即符合「殉職」規定,不再侷限於「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要件,並追溯適用於尚未經主管機關審覈認定之案件。

警政署強調,將依修正後之規定,審議近期發生之員警執勤遭衝撞致亡故等案件,確保員警遺族撫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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