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與女同事頻繁傳訊被告誡 刪除對話後傳「好,愛你」糗了
人夫與女同事互傳「好,愛你」曖昧簡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人妻阿花(化名)與阿忠(化名)是夫妻,去年2月發現老公與女同事阿珠(化名)互傳「好,愛你」曖昧簡訊,一氣之下將阿珠告上法院,控訴她侵犯配偶權,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後判阿珠要陪阿花3萬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間,頻繁與阿忠以LINE通話,經原告向被告告誡後,竟另以iMessage軟體傳訊,在傳訊後要求阿忠刪除傳訊內容,並在阿忠回覆:「好,愛你。」後,回覆兩頰通紅之笑臉貼圖,阿忠與被告間之舉止,顯然已逾越一般社交之不正常往來,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或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萬元。
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與阿忠間有逾越一般社交之不正常往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於法無據等語,資爲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法官認爲,原告爲阿忠之配偶,於婚姻關係之存續中,被告與阿忠間有原告主張之上開行爲等情,爲兩造所不爭執;被告與阿忠雖自112年2月間開始頻繁以LINE對話,惟被告與阿忠有同事關係,以LINE對話應屬常情,且原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對話內容爲何,難認阿忠與被告間對話內容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份際。
法官審酌,被告與阿忠傳訊後,要求阿忠刪除訊息,阿忠回覆:「好,愛你。」等語,被告則回以雙頰通紅之笑臉貼圖,依一般社會常情觀之,被告與阿忠之舉止已是互相示愛,而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爲之範疇,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以3萬元爲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