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已打開通往地獄之門 司法仍在昏睡?

(圖/美聯社)

象徵我國第一件「氣候訴訟」的綠色和平控訴經濟部案件8月宣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歷經2年6個月後以兩個簡單理由駁回:一、人民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公法請求權;二、司法機關對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應如何制定,並無置喙之餘地,僅得於個案爲法規合法性之審查,且不及於妥當性及合目的性。

法院上述見解顯然未意識到極端氣候的嚴重性,漠視氣候公約、《巴黎協定》已具絕對法的效力,也沒注意到行政院頒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氣候變遷與人權」專章的意旨,既未停止審判,要求大法官解釋,也未能具體迴應人民對於減碳的要求,令人痛心。對照日前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所說:「人類已經打開通往地獄之門」的氣候危機,我國司法瞠乎其後,絲毫不解其義,真是可悲。

有關於傳統的司法一直都有不得干預行政、立法的自我謙抑(卻是似是而非)的思維,因此法院對於氣候訴訟的迴應,不是以不具備當事人適格駁回,就是不承認起訴者有權利受損,或者,根本不具備全球氣候立法與政策的認識。

近來,許多國家(包括我國)的環境監管不是削弱(降低監管能力),就是短視(主事者不是環境的捍衛者,而是相反),或者無力(更少的預算支持)。這樣的環境法治退步三部曲不斷髮生,例如美、英、俄、菲、印度、巴西等國家。加上司法退位,那將會更加惡化國家解決氣候問題的體質,且是地球不可逆的危機。

2021年9個德國青少年認爲德國《聯邦氣候保護法》規定「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1990年的55%」嚴重不足,侵害人權,因此向憲法法庭申訴。德國憲法法院認爲「生命和人身完整的權利」包括「對於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的保護」,這個見解甚至比聯合國大會2022年決議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及2023年8月《兒童權利公約》通過《第26號意見書》,承認氣候變遷對兒童基本權利的嚴重影響都來得更早。德國憲法法院獨特之遠見成爲確保環境健康難能可貴的典範。

德國憲法法院認爲,選舉的間隔很短,日常的政治進程在結構上難以追求長期的生態利益。因此,司法部門的任務不是將開放的憲法規範在立法中具體化,而是確保這些憲法規範的邊界被立法者尊重。之後德國聯邦政府及議會於當年5月12日通過新法,將原訂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減少比例由55%提高到65%,到2040年再減少88%;且需在2045年實現碳中和,減碳排程提早了5年。

如同理律法律事務所在2021年氣候危機行動論壇所提建議之一,應於法律明定2050年前之淨零排放具體達標路徑、確立自然人基於基本權利訴請審查法律違憲之司法程序、建置人民監督國家氣候政策執行之司法審判機制,以確保人民在氣候災難下之生存權、健康權、環境權及世代正義之保障。惜乎我們政府顯然無意也無暇顧及這些建議。

臺灣首起氣候訴訟的失利及司法者尚未覺知其氣候角色,無形中會惡化臺灣的氣候因應作爲,必將戕害人權,這是臺灣「通往地獄之門」的前奏嗎?筆者衷心期盼法律人(特別是司法院)以代際正義爲考量,檢視政府的減碳政策,爲往後世代謀憲法保障的環境基本權利福祉。不要等到氣候變遷的不利影響,不可逆轉地將減排負擔轉移到年輕人,那就是罪不可逭了!

(作者陳長文爲超國界法律教授、律師,謝英士爲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