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持3、4級毒品5公克就觸法 販毒給未成年人加重罰則
立法院會17日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就可處有期徒刑,調降爲5公克以上;另外販毒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要加重其刑。
原條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在罰則部分,持有第一級毒品的罰金刑部分,從5萬元以下改爲30萬元以下;持有第二級毒品的罰金刑部分,從3萬元以下改爲20萬元以下。
針對「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者,得併科的罰金金額也大幅提高。第一級毒品從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改爲3000萬元以下;第二級毒品從1000萬元以下改爲1500萬元以下;第三級毒品從700萬以下改爲1000萬以下,第四級毒品從300萬元以下改爲500萬元以下。
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考量懷胎婦女施用毒品對於胎兒的危害性,三讀條文明定,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爲,加重其刑至1/2。明知爲懷胎婦女而對她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爲,也應加重其刑。
三讀條文也規範,有販賣、製造、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等毒品犯罪行爲,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1/2;例如,販賣混合的第3級及第4級毒品者,依販賣第3級毒品的法定刑處斷,加重其刑至1/2。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