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保全捷運偷拍正妹失敗判無罪 認罪賠償後反而慘了

高雄市鄭姓男保全在捷運站前偷拍黃姓女子裙底風光,一審因偷拍失敗、查無偷拍照片判無罪,二審認爲鄭男已認罪,逆轉改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定鄭男應訊時已自白並賠償黃女12萬元,犯罪事實明確,仍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高雄市鄭姓男保全在捷運站前偷拍黃姓女子裙底風光,一審因偷拍失敗、查無偷拍照片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爲鄭男已認罪,逆轉改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定鄭男應訊時已自白並賠償黃女12萬元,犯罪事實明確,仍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2021年9月22日晚間,鄭男在高雄市三多商圈捷運站5號出口租借腳踏車處,看身着長裙的黃女身材姣好,趁她彎腰整理揹包時,拿出手機、從她小腿往上偷拍,過程中疑似太緊張,手機不慎碰觸到黃女的腳踝,當場被抓包。

黃女發現被偷拍相當不爽,大聲喝斥鄭男並要求刪除偷拍照片,同時報警處理。鄭男事後也賠償黃女12萬元,並道歉。

一審法官勘驗捷運站出口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鄭男確實伸出手機、螢幕雖出現亮光,靠近黃女裙底,但無法認定他是否拍下照片。

鄭男出庭時原本認罪,但又改口否認犯行,強調當時他緊張到根本還沒按下拍攝鈕,手機內確實也沒有偷拍照片,只是希望事件趕快落幕,纔會向黃女坦承犯行。黃女證稱,事發當時相當生氣,除了報警之外,無法確定鄭男是否偷拍成功。法官最後認定鄭男罪證不足,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爲鄭男應訊及原審出庭時,均已認罪,認爲鄭男企圖偷拍行爲屬實,逆轉改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鄭男不服上訴,更一審合議庭認爲,鄭男確實曾認罪,該案也有證人及相關證據,最後駁回他的上訴,維持有罪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