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保全爬窗想染指女董座 公司慘了!「這原因」要連帶賠償

吳姓夜班保全爬窗闖入女董座家企圖性侵。(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一名吳姓社區夜班保全, 去年7月某日凌晨4時許,爬窗侵入一名女董座的住處想要性侵,所幸女董座強烈反抗才未被得逞,但女董座頭部受傷、有腦震盪,還有左肩膀、四肢、鼻樑骨折等多處傷害。

吳男日前因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犯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女董座請求吳男與僱用的保全公司,負連帶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80萬元。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吳男辯稱:我值班期間,發現有不明人影經過,查看時發現女董座住處窗戶開啓,誤以爲有人闖入而進去她家浴室,我雖然因爲誤認女董座就是侵入者,而與她發生扭打,而有傷害到她的行爲,但沒有意圖發生強制性交行爲。

保全公司則辯稱:公司已在吳男應徵時,審閱他提供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確認他在臺灣地區沒有犯罪紀錄,並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確認其有保全業法第10條之1任用資格,平日也再三對吳男進行生活及品德的訓誡教化事宜。

保全公司指稱,在公司辦公處所均貼有禁止性騷擾公告及聲明,並頒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辦法」,於員工職前訓練時加以告知,顯然已就無男之選任及監督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吳男所爲是發生在女董座住所內,並非保全公司依駐衛保全服務契約約定的管理範圍,且吳男的犯罪行爲,與執行職務無關,保全公司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吳男雖曾於去年6月在其他社區涉及強制猥褻罪嫌,公司已將他調離該社區,並由夜班勤務經理每週至少一次到他的工作現場督導、查覈其服勤狀況,且本案發生時,強制猥褻案尚未經偵查機關起訴,公司無從查知事件真相,而即時將他辭退,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吳男因職務上之機會,並與執行職務之時間及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爲,在客觀上仍足認爲與執行職務有關;且保全公司所舉證據不足證明其選任吳男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保全公司自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女董座請求吳男及保全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核屬有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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