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帶兒回大陸孃家 二審判一年半

大陸外籍新娘家庭失和,在未經丈夫同意下,擅自將未成年孩子帶回孃家情事,此舉恐將觸法臺南市的吳姓大陸媳婦,日前將三歲兒子回大陸孃家,直到法官強烈要求才帶回臺灣一審原本判她無罪,但二審卻認定符合刑法略誘罪要件重判一年六月。此案仍可上訴。

吳姓婦人儘管刑事庭被逆轉重判,但在民事庭卻扳回一城,原本一審不準這對怨偶離婚,但二審卻認爲兩人已無夫妻情誼,除判準離婚外,還將小兒子監護權判給吳婦

臺南高分院刑事庭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指出,雖然民法的「親權」是由父母親共同行使或負擔,但如果擁有監督權的一方,對未滿廿歲的人施以略誘行爲,使孩子脫離原來狀態,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完全脫離關係,侵害他方的監督權,仍適用刑法略誘罪。

卅二歲的吳姓大陸籍女子,九十一年間與臺灣籍王姓男子結婚後,申請到臺南市後壁夫家定居,兩人育有兩名兒子。

九十八年間,吳婦因工作關係認識臺籍陳姓男子,雙方多次互傳曖昧簡訊,被王男得知後,憤而前往妻子的工作地點理論,此舉引發吳婦的不滿,竟於當年四月偷偷瞞着夫家,擅自帶着剛滿三歲小兒子回海南省孃家,並於隔月獨自返回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