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修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加強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再次修訂《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改內容涉及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優化營商環境新要求,推動做好世行評估體系高水平對標改革,以及迴應經營主體關切、固化完善制度舉措。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要求、完善勞動糾紛解決機制,強化促進國際貿易公共服務,並加強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和健全勞動保護制度,規範行政檢查行爲。

9月2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人大獲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已於2024年9月27日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2020年4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並根據營商環境建設新形勢新要求,分別於2021年、2023年作了修正。該條例作爲上海營商環境建設的綜合性、基礎性法規,對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幾年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常態化修改。

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對該條例作出修訂,此次修改決定共計二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落實國家有關優化營商環境新要求

一是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要求。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明確起草涉及企業等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具體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規定了相關投訴舉報及處理工作。

二是推行企業年報“多報合一”改革。落實國家關於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要求,明確推行企業年報“多報合一”改革,有關部門共享企業年報信息,免於企業重複填報等。

三是加強涉企政策制定與清理。首先,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政策措施定期評估清理機制。其次,從企業等經營主體視角出發,對政策措施、辦理事項、辦理流程、辦理狀態信息告知等提出相應要求。

四是完善勞動糾紛解決機制。首先,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中的作用。其次,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立速裁庭、巡迴庭、派出庭,爲當事人解決勞動糾紛提供便利。

推動做好世行評估體系高水平對標改革

一是強化促進國際貿易公共服務。對標“便利國際貿易的公共服務質量”指標,一是要求有關部門建立諮詢服務機制,提供國際經貿規則的政策諮詢、培訓和指導等服務;二是支持行業協會、國際貿易促進組織等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是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用戶自主選擇通信網絡業務的權利。對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和高效數字連接”指標,首先加強規劃和土地方面保障;其次要求相關部門保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的權利和企業用戶自主選擇通信網絡業務的權利。

三是加強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和健全勞動保護制度。對標“勞動用工”指標,首先明確加強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護,保障其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其次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禁止工作場所暴力、歧視、騷擾和霸凌的規章制度,將識別工作場所相關危害和風險納入教育培訓的內容,建立內部投訴和調查處置程序。

迴應經營主體關切、固化完善制度舉措

一是優化完善政務服務。首先明確深化“一網通辦”平臺建設、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務工作機制。其次明確健全政務服務“一窗受理”綜合窗口服務、推進政務服務“異地辦理”、建立涉企兜底服務機制等。

二是完善權益保護和服務工作。首先,規定企業服務專員定期走訪、主動宣傳涉企政策措施、爲協調解決企業訴求提供服務等要求。其次,明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徑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誹謗、損害企業等經營主體名譽。第三,對信託財產登記及相關配套機制開展探索。

三是深化包容審慎監管。明確相關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時,應當依法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指導約談等方式,並加強對違法行爲整改的指導。

四是規範行政檢查行爲。首先要求市級執法部門統籌規範本系統行政檢查行爲,指導執法單位合理確定檢查頻次,整合、精簡行政檢查事項;對可以由不同層級執法單位開展的行政檢查,依法合理確定行使層級,避免對同一事項重複檢查。其次對行政檢查確需委託第三方進行專業技術協助的,作出相應工作規範。

五是提升監管執法效能。首先,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羣衆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制定經營主體生產經營重點監管事項合規指引。其次,推行應用檢查碼,歸集、共享行政檢查數據,對行政檢查行爲進行監督評價。第三,推進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上海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爲執法人員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