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採草藥、猴板凳治病 慘了!價值3000元卻挨罰100萬

2人在國有林班地盜採草藥、菌類,法官分別均處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示意圖/資料照片)

苗栗一名張姓男子與同居黃姓女子,110年9月駕駛小貨車前往苗栗泰安鄉樂山林道,在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內,採摘猴板凳(鬆生擬層孔菌)、桑黃、穗花蛇菰(山狗鞭)、伏牛花(虎刺、鳥不踏)、側耳森林副產物,離去時被警方攔查,全案依違反森林法送辦,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張男與黃女對犯行坦承不諱,黃女向法官表示,因爲有心臟等病症,纔會上山採藥草、菌類等供自己食用。

法官認,2人系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爲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共同竊取森林副產物,任意竊取草類、菌類,破壞森林資源,對於國土保安、水土保持、林產經濟等造成負面影響,所爲誠屬不該。

考量被告2人所竊取森林副產物種類、數量、材積、價值及所在位置,衡量竊得價值僅3000元,且竊得之物已發還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所侵害的財產法益已獲有相當程度回覆。

法官審酌,2人所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爲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副產物罪,法定刑爲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2人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堪犯罪情節實屬相對較輕,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日前簡易判決處刑,2人均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均分別判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