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控母與其男友「藉神明名義」要雙修 這原因判無罪
高雄一名少女指控母親與其男友假藉濟公師父名義,要求她與母親男友進行雙修,卻對她性侵,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判無罪。(郭良傑攝)
高雄一名17歲少女(下稱A女)指控母親(下稱A母)與其同居男友(下稱甲男)假藉濟公師父名義,要求A女與甲男進行「雙修」,來幫助她修行,甲男違反保護令在半夜進入A女房間,對她性侵得逞。A母否認要求女兒與甲男進行「雙修」,甲男也否認性侵A女,僅承認在一年多前與A女傳訊息提及「雙修」一事,法官審理後認定性侵部份證不足判無罪,但甲男因違反保護令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A女與A母、甲男3人曾有同居關係,因甲男對A女施暴,A女報警並聲請保護令獲准,家事法官命令甲男應遠離A女住所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爲2年。但甲男卻違反保護令,於111年2月過年期間,到A女住處,與A女碰面用餐2次。
另根據檢方起訴指控,A母假借神明濟公活佛名義,向A女表示須與甲男進行雙修(指性行爲),甲男於111年3月某日凌晨,進入A女房間內,違反A女意願,對A女強制性侵得逞。
A女在法院審理時證稱,她與甲男在訊息對話曾說「跟你那個應該不會太久吧」的「那個」是指發生性關係,甲男將對話紀錄收回,是因爲都有談到此事,對話紀錄中指的是她跟濟公師父說等她18歲之後再發生性關係,但濟公師父堅持在滿17歲之前要發生一次。
法官審理後指出,根據A女與甲男的對話,可推知甲男與A女的確曾就2人是否發生性行爲進行討論,這些對話內容至多可證明甲男曾欲與A女發生性行爲,這些對話紀錄時間在110年4、5月間,與指控甲男、A母共同涉犯強制性交罪嫌的時間相隔將近1年,且對話紀錄未見雙方有約定時間、地點要發生性行爲,無法認定甲男與A母對A女有強制性交的犯罪嫌疑,故判處2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