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校飛行官泳池訓練被器材絆倒骨折 告空軍司令部國賠234萬結果出爐!

陸軍航空突擊隊陳姓少校飛行官3年前在空勤人員求生訓練中心訓練時,被鐵桿器材絆倒而骨折、髖關節脫臼,他認爲教官任意擺放器材,又沒有擺放安全警示標誌,請求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家賠償234萬餘元,臺北地方法院判陳敗訴,空軍司令部免賠,可上訴。

陳提告主張,他2021年5月5日實施空勤人員求生訓練複訓3日行程,隔天下午操練期間,教官隨意將5米長鐵桿器材放在泳池邊,卻沒有放置任何警告立牌或標語,也沒有口頭警示學員注意,而他之後協助教官搬運器材,沿泳池邊緣步行被鐵桿絆倒,造成右髖關節不穩定性脫臼、右股骨骨折。

陳認爲,教官應注意學員身體狀況及安全,且按照游泳池管理規範,以安全警示標誌提醒人注意危險,卻違反相關義務,認爲空軍司令部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疑藥費、人工關節置換費、看護費、勤務加給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234萬餘元。

空軍司令部指出,器材搬運沒有相關規範,也均沒有規定應設置警告立牌或標語,空勤人員求生訓練中心啓用至今,皆是在訓練課程結束後,由教官及助教一同將器材接至泳池岸邊暫放,陳2014年5月2日起擔任飛行官,曾參與4次初訓及複訓,理應知到器材會暫放於泳池岸邊。

空軍司令部表示,安全規定也載明池邊禁止奔跑,課程開始前再三提醒泳池操課禁止跑步,當時教官無法預見陳會突然主動幫忙,而陳自發性是在岸邊起身「奔跑」而被絆倒,且拒絕就醫,認爲軍方沒有疏失。

法院根據監視錄影畫面,陳完成訓練後,坐在泳池岸邊休息,教官則和其他人搬運器材,將鐵桿垂直平放近角落處,此時陳起身沿泳池岸邊「跑步」前來,未擡腳跨過鐵桿隨即被絆倒。

法院認爲陳並非步行而是跑步,訓練中心安全規定也寫明禁止奔跑,且依證人說法,當天沒有人指示陳幫忙搬運器材,事故原因無法歸責於教官或其他相關人員,不符國家賠償要件,判決陳敗訴。

陸軍航空陳姓少校飛行官訓練被器材絆倒而骨折、髖關節脫臼,請求國家賠償吞敗。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