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經營權轉移!新永安和大揚交易案需向NCC申請覈准
▲新永安和大揚交易案,NCC副主委翁柏宗:認定涉及經營權轉移。(圖/資料庫)
臺數科上游股東凱月公司購買新永安和大揚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第725次委員會議今天(30日)在聽取聽證和鑑定相關彙整分析意見後,認爲此案涉及經營權轉移,不是單純的董監事和經理人變更,因此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1款「讓與營業」規定,要求這兩起交易案必須向NCC提出申請,覈准後才能進行人事變更。
臺數科上游股東凱月公司買下臺南的新永安有線電視系統臺和嘉義的大揚有線電視系統臺後,並沒有把交易案送交NCC審查,而是隻向NCC申請董監事和經理人變更,NCC發現,臺數科旗下的中投有線電視公司的前總經理跑去新永安擔任總經理,因此在17日召開聽證會,要釐清凱月和臺數科有無從屬關係。
NCC上週三(23日)進行「新永安及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案聽證會」報告案,發言人翁柏宗表示,委員們在聽取聽證會鑑定人和利害關係人提供的意見後,由於有委員表示因爲鑑定人林宛瑩認定此交易案有涉及「經濟實質」層面和「最終控制者」觀點,鑑定人江耀國更明白指出此交易案屬於有廣法第23條中的「讓與營業」,並非第29條的營運計劃內容之「一般變更」,因此認爲這些交易案不僅止於有廣法第29條的規定,要求列管單位朝能否以有廣法第23條處理的方向進行研析。
NCC第725次委員會議今天(30日)在聽取聽證和鑑定相關彙整分析意見後,認爲此案涉及經營權轉移,不是單純的董監事和經理人變更,因此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1款「讓與營業」規定,要求這兩起交易案必須向NCC提出申請,覈准後才能進行人事變更。
發言人翁柏宗表示,爲完備行政程序,近期將邀請聽證會未出席的關鍵利害關係人,包括凱月和臺數科副董事長廖紫岑和新永安的經營高層到NCC陳述意見,作爲審議參考依據。
翁柏宗說,本屆委員有決心整頓有線電視市場秩序,在審議新永安和大揚這兩起交易案時,將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審駁標準」辦理,以確保健全有線電視產業健全發展、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併兼顧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