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騙裕臺公司12億逃亡20年 劉振強遭押36日判無罪獲補償10.8萬
涉騙裕臺公司12億逃亡20年 ,劉振強遭押36日判無罪獲補償10.8萬。(中時資料庫)
男子劉振強涉詐騙裕臺公司獲判無罪、免訴確定,以審理中遭羈押請求補償。士院認爲,劉男逃亡20年纔到案而遭羈押,應負相當責任,準每天新臺幣3000元標準,補償10萬8000元。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劉振強表示,因公務員行爲違法,讓他於審理中被裁定羈押,案件已判決無罪、免訴確定,仍被銀行拒絕開戶、無法正常工作,請求以羈押1天5000元爲標準,補償17萬5000元。
決定書指出,士林地檢署民國88年起訴劉振強,劉男未到案,士院同年7月發佈通緝,劉男107年才被調查局押解回臺歸案,法官裁定交保,但劉男覓保無着且有逃亡之虞,於是改裁定羈押。
士院認爲,當時法官裁定羈押理由無不當,劉振強明知遭起訴,卻拒絕到庭,更在獲悉遭通緝後,因不願喪失美國綠卡而滯留國外,可見他面對司法追訴或刑罰存有逃避僥倖心理,當初遭羈押的原因是自身不當行爲所致,應負相當責任。
決定書指出,刑事補償法第6條規定,羈押1日的補償金額爲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若受害人具可歸責事由,應適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
士院審酌劉振強遭羈押時正值壯年,及遭羈押時所受身心痛苦、名譽減損、自由拘束,認爲以每天3000元折算補償1天爲適當,日前核算準予補償請求的羈押天數爲36天,補償金額爲10萬8000元,不服決定可向司法院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全案起於,劉振強原爲肯因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被控自民國84年起,與任職裕臺公司的胞兄劉振憶共謀僞造文書、僞造有價證券,詐騙裕臺貨款12億2600萬餘元。
劉振強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案發後於87年潛逃美國,94年因涉及跨國販毒、走私假煙及僞鈔案,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洛杉磯分處逮捕,107年服刑完畢並被遣返出境;同年調查局將劉振強押解回臺歸案。
歷審判決均認爲,劉振強被控僞造有價證券進而向裕臺公司詐取貨款12億餘元部分證據不足,判決無罪確定;另外,劉振強被起訴詐欺、僞造文書部分,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確定。(編輯:方沛清)11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