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告「5樓曾ㄨ圭」…鄰認捱罵烏龜怒告總幹事!判決結果出爐
▲擔任社區總幹事的蔡姓男子,因同爲住戶的曾女與管委有民事訴訟案,在製作開會通知單時將曾女名字打「5樓曾ㄨ圭」遭怒告。(圖/達志/示意圖)
臺北市有一社區,擔任總幹事的蔡姓男子,因不滿同是住戶的曾女與社區管理委員會有民事訴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製作社區管委會議開會通知單,竟在說明欄打「5樓曾ㄨ圭(即『烏龜』之諧音)訴訟進度」等,直接張貼於社區大廳及電梯公佈欄,令曾女相當氣憤以妨礙名譽告上法院提起公訴,但法院認爲證據不足,判蔡男無罪。
根據判決指出被告蔡男是臺北市某社區管理委員會擔任總幹事,因女住戶曾X圭與管委會有民事訴訟,基於公然侮辱的犯意,於2019年9月20日,於社區管理室,製作社區9月份管理委員會議開會通知單,在說明欄、議題三繕打:「5樓曾ㄨ圭(即『烏龜』之諧音)訴訟進度」等語,並於同日張貼於社區1樓大廳及電梯公佈欄,足以貶損曾女的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因此認爲蔡男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蔡男表示,製作通知單時確實有打「5樓曾ㄨ圭訴訟進度」等文字,但否認有公然侮辱,辯稱:我用過滿多種符號去隱匿姓名,包括大小「X」,正方形或圈圈,但因電腦故障,當時要打報告來不及,我就換鍵盤,後來不知道是否打不出「X」,因爲很急,所以我就用注音符號打「ㄨ」等語。
蔡男的律師辯護稱,就教育部國語辭典「烏龜」的含義是辦事不力,沒有擔當的人,而曾女在社區裡面也沒有擔任任何職務,並不需影射或貶損曾女的評價,再來實務上認定烏龜二字構成公然侮辱情形,都是有加上一些負面的評語,如縮頭和瞎眼烏龜,前後都會加上負面字眼和烏龜做結合,整體而言纔有可能構成實務上所認定的公然侮辱,如果僅以烏龜二字就構成實務上公然侮辱,與目前實務上不相符。蔡男所打的文字是「曾ㄨ圭」還是「曾X圭」,律師認爲,每一個人對於看到這樣的文字並非有同一個見解,也會有不同的解讀,所以曾女認爲用烏龜二字是在嘲笑或貶低其社會地位,這個是曾女個人觀感和感受問題。
被影射烏龜曾女認爲爲蔡男挾帶怨恨,用張貼本案通知單公告,用諧音方式侮辱她是地上爬的烏龜,貶損她人格且受到其他住戶指指點點,對她名譽傷害很大等語,經證人陳女於審理時證稱,蔡男是總幹事,與曾女沒有什麼恩怨,本案通知單用「ㄨ」是爲了隱匿個資。
法官認爲蔡男與曾女並無私人間恩怨關係,其以「ㄨ」遮隱告訴人姓名的符號縱有諧音「烏龜」嘲諷曾女訴訟進度之意思,雖令曾女受有影射而感不悅,然一般社會通念觀察,亦尚不致於過度貶損曾女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或減損曾女的聲譽,其用詞是否妥當,社會大衆均有評論之空間,應屬言論自由的範疇,故判蔡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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