晃點喪家耽誤法事時辰 禮儀社損失7萬元怒告法師判決出爐
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紀姓法師應支付禮儀社7萬1420元,全案可上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市某殯葬禮儀社,今年初與紀姓誦經師父約定到喪宅做法事,未料,該法師未到場,禮儀社聯繫不到人只好找人替補做法事,喪家怨耽誤時辰,事後禮儀社減免喪家7萬餘元費用彌補,提告紀姓法師因延誤工作須賠7萬餘元損失,另名譽損失12萬餘元,總計20萬餘元,一審判紀男應賠償禮儀社7萬餘元,可上訴。
禮儀社主張,事前有向紀姓法師確認法事時間、地點,當天卻缺席,直到法事結束後紀才用Line訊息道歉,爲完成喪家法事,倉促之下找別的法師,卻被喪家指責,便將喪家應支付的27萬餘元費用,減免掉7萬1420元。
禮儀社另外求償名譽權損害12萬8580元,總計要求紀應賠償20萬餘元。禮儀社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告後,紀姓法師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臺中地方法院認爲,紀姓誦經師父,今年1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禮儀社約定,於指定日期到喪宅做法事,工作完成後禮儀社給報酬故兩造間契約應屬承攬關係無誤。但紀失約未完成工作,讓禮儀社緊急另找法師到場,事後對喪家減免費用7萬1420元,禮儀社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自宅治喪契約單爲證。
法官認爲,紀姓法師未完成工作屬實,另禮儀社未舉證名譽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自無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紀男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判紀姓法師應支付禮儀社7萬142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