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污圖利及違背職務收賄罪 柯文哲及彭振聲遭聲押禁見

涉貪污圖利又違背職務收賄罪,柯文哲及彭振聲遭聲押禁見。(合成圖/資料照片)

民衆黨主席柯文於臺北市長任內期間捲入京華城弊案,柯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當庭逮補,因認程序有問題聲請提審。臺北地院今(31)日召開提審庭,裁定聲請駁回,柯並解返北檢。北檢改定下午3時10分繼續偵訊,訊後認定涉犯重罪,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依貪污之圖利及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北檢偵辦京華城弊案,30日一早兵分7路分別前往柯位於臺北市金山南路二段住處、臺玻大樓的民衆黨黨部內的柯文哲辦公室、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住處等地搜索,傳喚柯文哲、彭振聲2名被告、及包括柯妻陳佩琪、彭妻謝夏喬2名證人。昨晚請回陳及謝,31日清晨向法院聲押禁見彭。

柯文哲移送北檢覆訊後,過十分鐘即因認爲逮捕程序有問題,馬上委由律師鄭深元向法院聲請提審。北院今上午10時20分召開提審庭,約11時結束。

柯文哲在提審庭最後表示,從昨天早上7點多開始搜索,中午1點多開始在廉政署訊問,問到凌晨2點多,問了一整天,還拿不相關的問題來問,檢察官沒有考量當事人的個人狀況、時間,這個制度和做法是不對的。

法官裁定聲請駁回,柯文哲並解返北檢。裁定指出,本案柯文哲既經傳喚或自行到場,檢察官亦確有就京華城案訊問聲請人之事實或訊問之意,檢察官並於訊問後主張柯文哲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核與同法第228條第4項之規定相符,是本件所爲之逮捕,應屬有據。

北檢表示,本案經檢察官訊問柯文哲、彭振聲後,認2位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等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爲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爲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爰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