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安養信託 規模衝近15億

身心障礙財產信託」自辦理來累計業務量

「特殊需要信託」比較

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逐年增長,信託財產規模已上衝近15億元。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表示,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服務,可朝二方向發展,一是引入「個案經理制度、二是提升受託人裁量權

雷仲達指出,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2018年底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約117.4萬人,佔總人口比率4.98%,其中年齡在18歲以下者約5.2萬人,而年齡介於18~30歲以下者也有約7.4萬人,如何提升身障者的經濟安全,讓負責照護者安心,可以利用「信託」來做妥適的規畫,透過信託方式管理財產,避免財產被親友不當的佔用。

雷仲達表示,未來信託業者可朝以下二方面規劃,一是參採新加坡香港特殊需要信託,引入「個案經理」制度:短期可與相關社福團體合作,在信託契約簽訂前,由社福團體先與委託人共同規劃擬定受益人未來之需求及預算開支金額,以協助委託人擬訂信託照顧計劃

第二是提升受託人之裁量權:可依個案情形,先由委託人於信託契約同意,完全授權受託人得基於「受益人最佳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或於信託契約約定受託人於取得信託監察人同意後,代爲處理信託事務,讓受託人的裁量權更具彈性

雷仲達表示,爲方便民衆設立安養信託,以保障身障者未來生活、安養照護及醫療等需求所須財產的安全,信託公會已依金管會的指示,擬訂以委託人兼爲受益人的自益信託安養信託契約範本,讓身心障礙者能更安心地將財產交付信託給銀行

父母如欲成立以身心障礙子女爲受益人之他益信託,亦可參照該範本調整相關條款約定,該範本已放置在信託公會網站首頁的「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專區」,供民衆參考使用。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在範本中就訂有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的最低保障規範,例如信託財產高於一定金額者,每月按固定金額收取信託管理費;信託財產不得投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2所規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受託人受理運用信託資金投資於受託人所提供之金融商品,不得再向委託人另收信託管理費等。

另外,委託人在信託契約簽訂時也可以增列相關信託財產給付彈性的約款,事先約定於符合特定條件發生時(例如因應日後受益人醫療照護需求或因應物價指數變動),不須再經過契約變更的程序,受託人即可調整給付金額,以便能更貼近受益人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