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通過 各大專院校皆需提供甄試名額

教育部景圖。(李侑珊攝)

教育部於25日修正發佈〈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規範各大專校院,自114學年度起,皆須提供名額參與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考作業。

教育部表示,〈辦法〉原本僅規範每年應爲完成高中或五專教育等身心障礙學生,辦理1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未規範大專校院參與義務。因此本次修正,爲針對專科以上學校,除經公告列爲專案輔導之學校外,應提列名額參與甄試,並由教育部依其實際招收名額予以獎助。

教育部提到,本次修正〈辦法〉的主要考量,乃是依據現行各特種生升學優待之衡平性,並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英文簡稱CRPD),以及融合教育及其他先進國家高等教育之升學優待措施,身障學生升學應以提供考試服務,使其能於一般考試中,測得相應學習能力,達到對應校系之入學門檻,適性分發錄取至合宜校系就讀。

教育部說明,考量到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源於「盲聾學生升大專院校保送制度」,因部分重度障礙考生無法透過大考中的考試服務及合理調整測得其能力(例如:大量圖表的題目無法制作點字試題、繪圖題視障生難以作答、聽障生無法完成英聽應試取得成績),因此提供輔助考試管道。

教育部也指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障礙情形及程度之殊異性,各界仍有高度共識保留此升學管道,因此本次修法便進一步規範各大專校院參與甄試之義務。

教育部強調,後續並將透過獎補助引導方式,鼓勵學校增開招生名額,並逐步充實軟硬體教學資源,爲身心障礙學生營造友善的高等教育就學環境,盼透過法規引導,鼓勵各校善盡社會責任,同時也落實CRPD零拒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