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慘烈車禍致5人死傷 案件詳情曝光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11821991********,漢族,專科畢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組**公寓**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深圳市公安局決定,於2021年2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1年3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協同)劉某甲交通肇事案(認罪認罰),於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6時40分許,劉某甲駕駛鄂JG****號小型轎車(搭載:林某甲、賴某某、林某乙、佘某某)沿龍崗區**街道**高速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路段時,該車車頭與同方向前方行駛由蔣某某駕駛的桂R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R6***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車尾發生碰撞,造成佘某某當場死亡、林某乙送龍崗區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賴某某、林某甲、劉某甲三人受傷及兩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死者佘某某(男,50歲,身份證號碼:4405051971********)符合生前頭面部與鈍性物體(如車內設施等)以碰撞、刮擦、擠壓等方式造成嚴重的開放性顱腦損傷,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死者林某乙(女,23歲,身份證號碼:4452811998********)符合生前頭面部與鈍性物體(如車內設施等)以碰撞、刮擦、擠壓等方式造成嚴重的開放性顱腦損傷,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桂R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R6***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後左部及左後部與鄂JG****號小型轎車前右部及右部發生過碰撞刮擦成立。
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被鑑定人劉某甲的損傷程度屬未達輕微傷。
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被鑑定人賴某某的損傷程度屬未達輕微傷。
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被鑑定人林某甲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交警支隊東部高速公路大隊於2021年01月20日作出事故認定:劉某甲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原因;無證據證明蔣某某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無證據證明佘某某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無證據證明林某乙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無證據證明林某甲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無證據證明賴某某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劉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蔣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佘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林某乙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林某甲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賴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複覈結論、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屍體處理通知書、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案件來源、交警支隊指揮中心、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社會危險情況證據表、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蔣某某、賴某某、林某乙、俞某某、姚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鑑定意見:司法鑑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劉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導致發生二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