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租賃企業不得用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

深圳市住建局發佈緊急通知,明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實施的經營行爲

不得用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

羊城晚報記者李曉旭報道:針對部分長租公寓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問題,11月17日,深圳市住建局發佈《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切實規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爲的緊急通知》,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實施的經營行爲予以進一步明確,引導住房租賃企業規範經營。

不得誘騙簽訂長週期合同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部分長租公寓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問題,已經引起政府部門高度重視和社會密切關注。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通過“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方式,哄擡租賃價格、加大企業資金斷裂風險、侵害房屋權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不得通過欺詐、脅迫、格式條款等方式哄擡租金,不得違法誘騙承租人簽訂長週期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或者加重承租人義務,不得違背承租人意願搭售其他商品服務,不得實施價格串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等價格違法行爲。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與承租人嚴格履行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費,不得通過合同欺詐、格式條款等方式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違法強制單方解除合同。

不得誘騙使用租金消費貸款

同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將住房租金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

此外,壓實住房租賃糾紛處理主體責任,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租賃糾紛處理機制,及時受理房屋租賃投訴,妥善化解與相關當事人的糾紛。住房租賃企業與房屋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賃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恐嚇、斷水斷電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

已成交房源信息5日內應撤銷

《緊急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超範圍經營。自然人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加強從業人員招錄管理。嚴禁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自行承接住房租賃業務

根據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根據規定,加強對房源信息的發佈管理,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限發佈一次,在不同渠道發佈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託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所有發佈渠道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