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扣押物遭拒 王炳忠:院檢鬼遮眼!
王炳忠與其父王進步等人到北檢領取1219當天的證人旅費。(張孝義攝)
聲請返還扣押物在去年12月29日就與證人旅費同時具狀,王炳忠說,北院裁定駁回理由卻指未向北檢聲請,是鬼遮眼、活見鬼。(張孝義攝)
(11:10更新)新黨發言人王炳忠12日赴臺北地檢署,領取「證人旅費及日費」,王稱返還扣押物及聲請證人費寫在同一張狀,去年年底已遞交北檢,北院卻裁定他們未向北檢聲請返還,拒絕返還扣押物,王炳忠批院檢,「讓人感到鬼遮眼、活見鬼!」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自去年12月19日被依證人身分搜索傳喚到案後,時隔近1個月才收到臺北地檢署核發證人旅費的通知,王炳忠等人12日到北檢領取,表示將把證人旅費530元捐作公益,王炳忠同時質疑,當初被扣押的手機等證物,經他聲請發還,卻形成院、檢互推的荒謬情況。
王炳忠同時爲當天同被搜索的林明正抱不平,他說,當天同樣也是證人的新黨文宣會副主委林明正,因爲表示精神不濟想改天再到案作證,竟被以拘票強行拘提,如今更因此無法領到證人費。「其實當天我們不都是被強押的嗎?」王炳忠呼籲,北檢不要那麼小氣,也應該發給林明正證人費。
王炳忠表示,雖然北檢發出的證人費領取通知書,發文日期是1月5日,但自己家人是11日下午,其他證人最快收到的也是1月10日晚間。收到通知書後,發現最後一天領取日就是1月12日,還須「本人在上班時間領取」。王炳忠感嘆的說,這筆1219當天北檢就應發給的法定證人費,竟需要證人經律師提醒後主動聲請纔有,領取還限制這麼這麼短時間內就逾期,真是造成一般上班時間須要工作的民衆莫大困擾。相比1219當天要我們作證,就可凌晨六點上門「抓人」,這種對待證人的粗暴態度,社會自有公評。
王炳忠說,自己從一開始就強調,不是計較幾百元的費用,而是堅持「證人費」是法律規定,北檢當天就應該給,這代表我們的身分都是證人,既非犯罪嫌疑人,更不是被告,自己和家人會將此案獲得的證人費,捐助父親王進步主持的「玉旨代天堂」長年關心的家鄉臺南孤兒院童,盼能寒冬送暖,略盡綿力。
此外,1219同時被扣押的手機、平板、筆電等證物,王炳忠說,聲請返還扣押物和聲請證人費是同時具狀,但始終沒有下文,於是再向臺北地院聲請返還,不過,北地方法院的裁定書,和北檢的證人費通知書是一起寄來的。北院裁定書的內容,主要是駁回1219被搜索的當事人要求撤銷扣押的聲請,但當中的最主要理由,卻再度讓人感到鬼遮眼、活見鬼。因爲在去年12月29日,他就已向北檢遞狀,聲請證人費及返還扣押物都寫在同一份狀上,上頭還蓋有北檢收發章,北院卻指他沒有聲請,到底是北院推責任,還是北檢在說謊?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