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徵意見

中新經緯1月3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3日消息,爲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工作,稅務總局起草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介紹,《辦法》總體延續了歷年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公告的主要內容,共六章三十七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彙算範圍、彙算概念、納稅年度、彙算期限、彙算情形等內容。(第一條至第七條)

第二章彙算準備及有關事項填報。主要明確納稅人彙算前需開展的準備工作,可在彙算時填報或補充的扣除、減免稅及相關要求,對扣繳義務人申報的所得等信息有異議的納稅人可以發起異議申訴。(第八條至第十三條)

第三章彙算辦理及服務。主要明確彙算辦理方式、辦理渠道、資料留存、更正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延期申報等內容,以及稅務機關爲納稅人提供的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預約辦理服務、政策解讀操作輔導服務等。(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

第四章退(補)稅。主要明確彙算退稅條件、退稅審覈、賬戶要求、補稅渠道等內容,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先退稅服務、簡易申報退稅服務。(第二十二條至第第二十七條)

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責任。主要明確彙算各方責任、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標註、納稅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責令限期改正、處理處罰等內容,強調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法律救濟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

第六章附則。明確《辦法》生效時間以及不適用《辦法》的兩類情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

其中,關於無需辦理彙算的情形,《辦法》第六條規定了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且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前提下無需辦理彙算的四類情形。其中,“(一)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規定金額的;(二)彙算需補稅但不超過規定金額的”,主要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有關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號)中規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關於個人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擴圍,國家稅務總局指出,2024年1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在全國範圍實施個人養老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21號),將個人養老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圍至全國。《辦法》第九條第四項對符合條件的個人養老金可以在彙算時填報或扣除進行了說明。擴圍地區納稅人存在2024年12月份繳存個人養老金情形的,稅務部門將在個人所得稅APP中提供個人養老金“一站式”申報服務,納稅人既可以在辦理2024年度彙算時扣除,也可以提交給任職受僱單位在扣繳申報2024年12月屬期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關於彙算預約辦理服務,《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稅務機關在彙算初期提供預約辦理服務,有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個稅APP預約”。近年來,爲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彙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稅務機關爲納稅人提供個稅APP預約辦理服務,有彙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中下旬通過個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2024年度彙算期間,稅務機關將繼續提供此項服務,納稅人可在2025年2月21日之後開始預約。

關於優先退稅服務,《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彙算退稅條件且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先退稅服務”。主要是指,對“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負擔較重、收入降幅較大以及適用簡易申報退稅的羣體,稅務部門將延續執行優先退稅制度,爲納稅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稅服務。

關於彙算退稅審覈提示提醒事項,《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審覈發現退稅申請不符合規定,應當通知納稅人補充提供資料或更正彙算申報,納稅人拒不提供資料或者拒不更正申報的,稅務機關不予退稅”。稅務機關在開展退稅審覈時,發現納稅人退稅申請不符合規定的,將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及網站消息、手機短信、電話等方式向納稅人開展提醒,納稅人接收該消息後,應當及時補充資料或者更正彙算申報,避免影響自身的納稅信用。

關於責令限期改正文書送達,《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彙算期結束後,對未申報補稅或者未足額補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送達相關文書”。對已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稅務機關通過個稅APP、網站等渠道進行電子文書送達;對未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以其他方式送達。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