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太平石化金融租賃綠色金融部、北京業務二部總經理陳軍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2024年7月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金罰決字〔2024〕73號,陳軍(時任太平石化金融租賃綠色金融部、北京業務二部總經理)(簡稱:太平石化金融租賃)其對太平石化金融租賃未按規定辦理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登記、違規接受權屬存在爭議的財產作爲租賃物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對陳軍(時任太平石化金融租賃綠色金融部、北京業務二部總經理)做出警告,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