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廢死是司法的自我閹割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存廢進行言詞辯論,被認爲是國內最接近廢死時刻的「世紀之辯」。記者侯永全/攝影
無論憲法法庭對死刑合憲與否作出什麼決定,臺灣早已「實質廢死」。最高法院近年只有一件案件死刑定讞,除此幾乎沒有「情節屬最嚴厲程度」的重大刑案;偶爾出現嚴重的犯行,加害人事後也都「幡然悔悟、可以教化」。同時參照呼籲廢死的相關主張,死刑是國家暴力,而且之所以會出現犯罪,是社會安全網沒有把犯罪加害人接住,你我都有責任,不能只苛責加害人,科處加害者死刑,並沒有從源頭解決問題。如果加害人有意願和解,被害人家屬就應該考量修復式司法精神,共同積極參與解決犯罪造成的問題,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
法院就判處死刑的標準,首先必須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是目前絕大多數的判決,是限縮犯行兇殘的認定。舉例而言,某甲持菜刀抵住尊親屬,其後砍殺到場的員警頸部,並引爆瓦斯,員警不幸殉職,另外有八人受傷。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認定某甲「原系意圖自戕,因見員警突然攻堅,方纔持菜刀砍殺被害人及引爆瓦斯,企圖使其他警察與住戶同歸於盡,察其情狀尚非窮兇惡極」,改判爲無期徒刑。
又例如某乙長期施用安非他命,已有兩次放火犯行。因與友人有所怨隙,以預先購買之汽油放火燒燬友人隔間出租套房,造成九人死亡。結果最高法院發回後,高等法院認定某乙殺人是「基於間接故意,而非程度上更爲蓄意、嚴重之直接故意」,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不應判處死刑。
再例如某丙因對被害人提出傷害告訴,經法院判決該被害人無罪後,某丙在某日子夜三時至該被害人住宅騎樓縱火燒機車,火勢延燒住宅造成六人死亡。而這次最高法院認爲某丙燒燬機車是直接故意,但是燒燬住宅以及殺人只是間接故意,將死刑改判爲無期徒刑。
此外,甚至有出現判決認定被告開槍殺害員警致死,目的並非殺人,而是爲了避免逮捕,處於被追捕的環境而「一時緊張」。
但是最高法院也承認量刑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可「違反國民法律感情」。刑罰本就存有應報刑的想法,對犯罪不處以對應的刑罰,請問還有正義可言嗎?以菜刀砍殺員警致死,竟然還不是「窮兇惡極」;開槍殺害員警竟然是「一時緊張」;在人口稠密之住宅區,於凌晨三時放火燒騎樓內機車,延燒到住宅,讓人不及逃生而死,卻只是「間接故意」,所以上述犯行都罪不致死。如果法院的見解成立,那麼罪無可逭、萬惡不赦等類的成語,只能存在於課本,現實生活根本不會發生。試問,法院的判決到底有沒有一絲貼近國民的法律感情?
當掌握話語權的法院,將廢死視爲進步的價值,超過八成民衆發出的反廢死民意,就只是叨言絮語,毫無作用。縱使大法官對死刑作出合憲的解釋,但法院實質不作出死刑判決,受害者家屬及仍然認爲犯罪必有果報的普羅大衆,又能如何?我的結論是,不要認爲司法一定會實現正義,要轉換心境,這是共業,這樣心裡纔會好過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