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劉強東的大紅包,要不要繳稅該有個權威說法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評論員 王學鈞

前兩天,劉強東又回老家給鄉親們送年貨發紅包了。光現金紅包就發了1500萬元,村裡6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發1萬元,讀小學時的所有在校老師每人發10萬元。看到這一幕,不少人想到了一個問題——收到劉強東紅包的人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就在人們尋找答案的時候,媒體給出的兩種截然不同的主張,讓不少人陷入糾結。

有的媒體借律師之口發聲:根據我國現行稅法,個人接受贈與的現金屬於偶然所得,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劉強東自掏腰包爲家鄉父老和昔日恩師送上新年紅包,這筆錢應被視爲個人贈予。在收到劉強東的現金紅包後,作爲受贈人的老人和小學老師們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有的媒體借納稅服務熱線發聲:個人派發的現金或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但如果是企業派發的紅包則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劉強東自掏腰包爲家鄉父老和昔日恩師送上新年紅包,收到紅包的老人和老師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上去,兩種主張都不無道理。

說老人和老師們收到的紅包屬於個人的偶然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好像沒錯。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個人的偶然所得的確是在既定徵稅範圍之內,應該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說劉強東個人派發的現金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好像也沒錯。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這一界定並未對個人贈與的現金紅包是否屬於應繳納個稅的偶然所得作出明確交代。

不僅如此,國家稅務總局還曾在2015年下發的《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從這個角度看,不向收到劉強東紅包的老人和老師們徵收個人所得稅好像更合情理一些。這不僅是因爲這麼做是有根據的,更是因爲,這麼做可以更好地維護受贈者的利益,激賞贈與人的奉獻,呵護人與人之間的溫情。

當然,爲了消除人們心中的糾結,權威部門最好能以引發轟動的“劉強東回鄉派紅包”一事爲契機,對個人贈與現金紅包一事給出一個更明確更細緻的“說法”。春節是個人派發紅包的高峰期,這個時候這麼做,也算是一次及時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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