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案未果!NCC要求民視與系統商 提出近3年報價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記者洪聖壹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2日)召開例行記者會,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在民視新聞臺的調處部分,民視與TBC等系統業者已調處11次,核心問題還是在授權金談不攏。NCC今天也表示,民視與系統業者可交付仲裁或是請其他第三方公正單位去協調,民事訴訟也是一種方式,但協調完成前考量到消費者權益,因此不得有斷訊等方式,否則仍有相關罰鍰(系統商可能被處以6-300萬元的罰鍰;頻道商則是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爲10-100萬元)。TBC則表示,NCC的決定已逾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的授權,是違法且違憲的決定。
凱擘2017年宣佈放棄頻道代理業務後,原本由凱擘代理的民視,並沒有像東森和緯來一樣另尋代理商與系統業者洽談授權事宜,而是單槍匹馬自己和系統商(第四臺業者)談。不過過去只談「民視新聞臺」授權的民視,這次把「民視新聞臺」、「民視第一臺」和「民視臺灣台」3頻道包裹共同授權,讓第四臺業者大爲不滿,其中包括臺灣寬頻通訊(TBC)、凱擘和臺固媒體3家第四臺業者主動向NCC申請調處。
凱擘、TBC目前對於民視所提出的權利金大喊吃不消,雙方現在也進入調處階段,不過兩邊協商可說是火氣十足,頻頻互相拍桌叫罵。翁柏宗指出,雙方當然都是爲自己集團尋求利益最大化,NCC也能理解,但NCC最重視的是訂閱戶權益。
據瞭解,民視與凱擘、TBC至今已協商約11次,針對頻道協商權利金卻還是談不攏。NCC上週也發佈行政處分:協商期間民視與TBC凱擘等都不能隨意上下架頻道,若違反的話,針對TBC凱擘將處以新臺幣6到300萬元罰鍰(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3條),而民視部分則是第一次黃牌警告,第二次也會處以新臺幣10-100萬元罰鍰(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1條)。
另外,目前民視延長授權到5月3日,NCC怕有斷訊可能,因此NCC也表示,若系統業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或是頻道業者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也就是NCC)得令限期改正或爲其他必要措施。
針對雙方的授權金未有共識,NCC本週也宣佈雙方可交付仲裁機構或是請其他第三公正單位協調。翁柏宗指出,像之前ELEVENSPORTS與Lamigo的棒球賽授權問題也是透過第三方公正單位去協調;他也表示,提付仲裁或採取其他可達授權共識之方式都可以,也可以交付民事法庭去仲裁,但重點是在維護消費者權益,雙方有共識前不得有任何斷訊情形。
另外,爲了加速雙方在民視新聞臺部分的授權金談判,NCC也要求民視須針對民視新聞臺提出報價,也要求TBC等系統業者提供近3年跟民視新聞臺的授權合約書,不僅做爲調處參考,也可應用在第三方公正單位協調上。至於民視把「民視新聞臺」、「民視第一臺」和「民視臺灣台」3頻道包裹共同授權,目前NCC已函請公平會調查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不過,系統商TBC傍晚迴應,依照仲裁法第1條規定,要提起仲裁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書面協議,不可能由主管機關NCC命令雙方當事人提起仲裁;另外,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商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若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NCC應依法行政,而非「採取其他可以達成頻道授權的方式」,才符合法制。TBC也表示,TBC與民視的爭議,法律已明定調處不成得提起民事訴訟,而非以仲裁或採取所謂其他可以達成頻道授權的方式解決爭議,要以何種方式解決爭議,並非憲法第23 條規定的得以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事由。TBC表示,NCC不能夠違法要求TBC同意仲裁或採取其他可以達成頻道授權的方式,更何況並沒有任何法律賦予NCC此種權限。雖然NCC引用有廣法第53條,認爲TBC與民視的爭議有損害訂戶之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而命令TBC同意仲裁,但TBC對此迴應,上架爭議與客戶權益毫無關係可言,因此NCC的決定完全逾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的授權,實屬違法並違憲的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圖/記者林昱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