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吳景欽:民與官鬥後被強制接管的小巨蛋
▲臺北小巨蛋因爲一樁烏龍圍標案被北市府強制接管,罔顧《促參法》的明文規定。(圖/記者姜國輝攝)
2017年的世界大學運動會於臺北市舉行,但原先規劃爲開幕地點的大巨蛋,如今仍處於停工狀態,北市府與遠雄間的法律與非法律鬥爭,也持續進行中,更常成爲媒體焦點。在大衆將目光集中於大巨蛋的同時,卻有一座小巨蛋,仍繼續糾纏於訴訟漩渦,卻爲人所忽略。記者劉志原所撰寫的《都是巨蛋惹的禍》一書,雖兼談兩顆蛋的問題,副標題爲「臺北小巨蛋接管內幕大公開」,內容更聚焦於小巨蛋之上。
所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由民間投資興建與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再轉移所有權給政府。國家不僅無庸出資,更可向企業收取租金或權利金來增加收入,並因此達成公共服務的目的,實百利而無一害。
只是期待總歸期待,類如大巨蛋的建設與經營,所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極爲驚人,若無極大的誘因,實難吸引企業投資。也因此,《促參法》第15條第1項才規定,針對建設所需土地,若屬公有,就應給予租金的優惠;若屬私有而協議購買不成,根據同法第16條第1項,國家更得徵收以來提供興建者使用。甚且在《促參法》中,亦處處明文國家必須幫助建設者融資與給予租稅優待。這些措施雖是爲企業參與公共工程提供誘因,卻也可能使得標廠商以此爲要脅,反使政府付出更大的代價,致使零出支的目的完全破功。這在《都是巨蛋惹的禍》書裡,以司法記者的角度來描述與看穿了這一切。
而臺北小巨蛋,雖也是依據《促參法》而來,卻是由政府興建、民間租用經營的所謂OT(Operate–Transfer)模式。而藉由此種方式,東森集團標得了經營權,卻在2007年,因力霸案的牽連,致由檢察官針對是否有圍標情事,進行訴追。惟可議的是,關於圍標的刑罰乃源自於《政府採購法》,但依《促參法》第48條,依本法覈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是不能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此排除適用的原因,正在於《政府採購法》是在除弊、《促參法》是在興利,致有不同的規範面向。故檢察官以《政府採購法》的圍標罪,來對小巨蛋的得標者進行訴追,不僅未能解於兩者規範目的之不同,實也有違刑法最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則。
而在當時人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下,臺北市政府竟也終止契約,並立即接管小巨蛋。原本依據《促參法》第52條第1項,只有在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才得依據投資資契約爲終止,並立即接管。惟東森集團於當時,並無法條所列得爲終止之情況,且就算有法定事由,原則上也必須有要求定期改善期限,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主管部門才能立即接管。之所以如此規範,就是害怕行政機關過於強勢的主導,致使應立於平等的槓桿傾斜,致破壞《促參法》興利之目的。惜臺北市政府不解於此,更罔顧法律,而以自訂的遊戲規則,強勢對小巨蛋進行接管,從此就凸顯出所謂BOT或者OT的開始,都是政治人物爲宣揚政績,並因此累積政治資本而生,但當情事發生變更,這些資本若變成是種負債,主事者就會強勢且無情的進行切割,大巨蛋是如此,小巨蛋的命運,實更爲悽慘。
▲臺北市政府罔顧法律,強勢對小巨蛋進行接管,凸顯出政治人物當事情發生變更,就會強勢且無情的進行切割。(圖/東森國際)
時序至今,關於刑事的圍標罪,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東森因此所受的龐大損失,理應向臺北市政府請求賠償,卻屢屢敗訴,但臺北市政府對東森的違約求償,卻獲得勝訴確定。這也暴露出,公權力之下,也難掙脫民不與官斗的窠臼。
《都是巨蛋惹的禍》這本書着實描述了所謂公私合力的現象,致完全拆穿了雙贏之假象。而藉由此書,以採訪相關當事人的角度,又暴露出某種程度的官場現形記,而大、小巨蛋的這類醜態,肯定不會因此消失,致會複製於未來,因此更讓人感覺,臺灣距離法治國家,仍有好長一段路要走。這是筆者讀完此書,最大的感嘆與驚歎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