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沿襲日本裁判員制—國民法官仍由法官主導

司改國是會議後,司法院創造出「國民法官」,沿襲日本裁判員制,力拚半年內送立法院闖關。(圖/視覺中國CFP)

司改國是會議於紛擾聲中落幕,既讓人懷疑這些司改決議有效性,且在無法規範拘束下,未來到底如何落實,恐更有疑問。這可以從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形成過程,做爲一個對比。

日本民衆對於其司法的信任度,往往有超過五成的比例,遠遠超過臺灣民衆僅有不到三成的信任,有着不小的落差。只是來到了20世紀末,日本的冤罪事件頻傳,日本於1999年,爲了因應21世紀的到來,即由首相小渕惠三提出司法改革推動之建議。而爲能全面且審慎進行司改工作,國會先行通過《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並因此於內閣設立,由13位社會人士擔任委員所組成的司改審議會,以來進行日本司法的總體檢,並提出改革的方向。而這個由2名法學教授、3名律師及8位涵蓋經濟、勞工商界、消費者團體代表所組成的審議會,經過兩年訪查、研究,並與各方團體討論後,即提出司法改革的三個支柱,即司法改革必須符合人民期待、司法民主化與法曹人員的質量提升。

在提出此三個司改大方向的同時,又在每個目標之下,列出具體的改革對策,由於涉及的法律修正繁多,更牽動所有部會,故日本國會又於2001年,通過《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並設立由內閣成員所組成,且由首相擔任本部長法務大臣擔任副部長的司法制度改革推動本部,這形同是傾全國之力來進行司改。而這其中,又以2004年國會通過立法,並於2009年實施的裁判員制度,最受關心與關注。

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由3位法官與6位從平民隨機選出的裁判員組成合議庭,共同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刑罰高低,既實現司法民主化,亦可避免正義天秤向法官或平民一方傾斜。惟因平民人數多於法官,就不會採單純的過半決,故日本裁判員制度就採取附條件的多數決,即過半數中,必須兼含有法官與裁判員的意見,這等同是讓少數法官有否決多數平民的權力。尤其在共同審理、共同決定的架構下,法官隨時可憑其法律專業來主導審判過程,並影響平民的意見。故若以此爲基礎來建構所謂的國民法官制度,能否稱得上是司法民主化,就有相當大的疑問。

相對於日本,我國此次的司改國是會議,僅是由總統府頒佈命令,並無任何法定性,故期間多久、委員如何組成、程序如何進行、決議如何形成等等,就完全走向人治。而在無法律授權下,將來到底如何落實司改決議,實成疑問。尤其不管採取陪審或參審,所能解決的刑事案件不會超過5%,剩下的95%仍是由專職法官來處理。若果如此,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建立,就成爲司改的火車頭,致應爲刑事司法的整體改造與翻轉。

但可議的是,在司改國是會議未決定採陪審、參審下,司法院竟沿襲近似參審的日本裁判員制度,而緊鑼密鼓的進行人民參與審判制草案研擬,或許也爲了避免到底是陪審或參審之爭議,就自行創造出「國民法官」名詞,併力拚半年內送立法院闖關。這不啻是將百年大計當成是兒戲,若又對比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所宣稱,是爲建立一個屬於人民、迴應人民、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就更顯得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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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