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機構及相關直屬單位:

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是加強取用水監管、規範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細算用好水資源、從嚴從細管好水資源的關鍵舉措。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和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快取用水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取用水信用監管,現就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於治水的重要論述精神,全方位貫徹“四水四定”原則,堅持精打細算用好水資源、從嚴從細管好水資源,以強化用水權管理、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爲前提,以加強取用水信用監管爲着力點,將取用水領域違法違規和弄虛作假等行爲計入信用記錄,建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規則,規範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程序,強化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堅持以評促管、部門聯動、穩慎適度,建立健全取用水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引導取用水戶依法依規取用水資源,規範水資源開發利用秩序,支撐和保障高質量發展。

二、建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規則

(一)明確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範圍。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主體是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評價機關)。評價對象爲依法應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單位(以下稱取用水戶)。按照穩慎適度的原則,先期將已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農業取用水戶和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非農業取用水戶作爲評價對象。後續,水利部將根據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開展情況,適時進一步擴大評價範圍。

(二)建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標準。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全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標準(見附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地方已開展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其評價標準應當根據全國評價標準及時進行調整;地方標準與全國標準內容不一致的,應按照全國標準執行。水利部建立評價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三)明確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信息來源。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應當基於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開展。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是指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取水許可制度過程中,針對取用水領域違法違規和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爲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相關執法記錄等,信用信息應以行政決定文書以及其他權威、準確的文件或記錄爲依據。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將參考相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並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相互銜接。

(四)劃分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等級。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結果按照信用狀況從高到低劃分爲四個等級,分別是信用優秀(A級)、信用良好(B級)、信用一般(C級)、信用較差(D級)。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實行扣分制,初始分爲100分,扣完爲止。評價機關按照評價標準根據取用水戶的取用水失信行爲進行扣分,根據扣分情況確定信用評價等級。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違法取水行爲,應從嚴從重扣分。

(五)規定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使用期限。取用水領域失信行爲信息自相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納入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取用水戶履行完相應行政處罰等明確的義務並完成信用修復後,相關信息在下一次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中不再使用,但予以留檔。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修復現階段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爲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明確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程序

(六)組織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評價機關應根據本意見制定工作方案或實施細則,明確開展信用評價的程序和相關要求,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開展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其中,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具備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具體工作,評價結果報委託部門審覈認定。

(七)明確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週期。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評價機關應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的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評價結果應重點反映取用水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取用水領域信用狀況。水利部將根據各地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對評價週期、評價期限、完成時限等適時進行調整。

(八)建立取用水領域評價結果公示機制。評價機關應當按照“誰評價、誰公示”的原則,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對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15個工作日。對信用評價等級爲“C”“D”的,應在公示期內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取用水戶。公示期結束後,評價機關應及時公佈評價結果,並將信用評價結果報水利部備案。

(九)建立評價結果異議申訴處理機制。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取用水戶可在公示期內對評價結果提出覈實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作出評價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並將複覈意見告知相關取用水戶。經覈實申請理由成立的,對評價結果予以調整。評價結果確定後取用水戶仍有異議的,可依法對評價結果申請行政複議。

(十)公開發布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結果。建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信息公開機制,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後,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託官方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及時公佈取用水戶信用評價等級,信息公開原則上不得泄露取用水戶的商業秘密。

四、強化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十一)依法依規開展激勵懲戒。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取用水戶的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等級,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激勵懲戒措施應當與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等級、取用水行爲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程度相適應。對取用水戶實施懲戒措施時,應當告知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國家發展改革委按有關規定將“依法依規納入取用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作爲懲戒內容納入《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

(十二)開展取用水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評價等級爲“A”的取用水戶,在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簡化取水許可延續變更程序,以及取用水領域的評優評獎、招標和政府採購、財政補助資金申請等方面進行激勵。對信用評價等級爲“D”的取用水戶,列爲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暫停取用水領域的各類專項資金補助,且不適用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

(十三)加強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結果共享應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有關規定將“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結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兩類信用信息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取用水戶信用記錄,並將取用水戶信用記錄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加強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融合應用,推動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融資授信、項目安排、表彰獎勵等方面參考使用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結果。

五、加強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組織實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將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作爲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把加強用水權管理、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作爲信用評價的重要前提,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責任,依法依規做好信用評價實施工作,有力有序推動任務落實。各地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加快構建以信用爲基礎的取用水領域新型監管機制。各地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將依據有關規定納入水資源管理相關考覈,對在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將依法追責問責。

(十五)加快建章立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不斷健全取用水領域信用監管相關制度。水利部制定出臺取用水嚴重失信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取用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鼓勵各地開展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先行先試,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逐步將信用監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爲制度規範。

(十六)強化技術支撐。依託全國取用水管理平臺加快建立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取用水戶的基礎信息、執法監管和處置信息、信用評價結果、失信懲戒信息等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按需共享,支撐形成數據同步、措施統一、標準一致的信用監管協同機制。充分發揮相關支撐單位、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作用,在取用水領域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覈查、失信行爲跟蹤監測等方面加強合作。

(十七)保護信息安全。嚴格落實信息安全保護責任,加強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規範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依法依規採集、歸集、共享和使用相關信息,保護取用水戶的商業秘密。對違規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以及借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名義非法收集、買賣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等行爲,依法查處問責。

(十八)做好宣傳引導。評價機關要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加強工作指導培訓,讓基層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廣大取用水戶充分理解並積極配合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積極宣傳報道取用水領域信用監管措施及其成效,營造取用水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