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
中新經緯5月17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印發《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要求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
《意見》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移送案件時應當附有以下材料:移送書、涉案物品清單以及證據材料,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市場禁入決定的,應當附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等。同時,應當將移送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移送案件活動實施監督。
公安機關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移送的案件,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立案。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可以申請複議,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實施監督。
《意見》明確刑事案件的管轄。
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證券期貨犯罪的犯罪地,包括以下情形:證券期貨賬戶及保證金賬戶開立地;交易申報指令發出地、撮合成交地;交易資金劃轉指令發出地;交易證券期貨品種掛牌上市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所在地、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交易指令、內幕信息的傳出地、接收地;隱瞞重要事實或者虛假的發行文件、財務會計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虛假信息編制地、文件編寫和申報地、註冊審覈地,不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隱瞞行爲發生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承擔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提供中介服務所在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爲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其居住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處理: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證據的收集、審查與運用方面,《意見》指出,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爲具有專業、隱蔽的特徵,爲揭露證實違法犯罪,對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做到“應收集盡收集、儘早收集”。在偵查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他罪行的,除依法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以外,應當一併進行全面偵查取證。
注重收集提取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客觀證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保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證券交易場所、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保證金監控機構以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留存的證券期貨委託記錄、交易記錄、交易終端設備信息和登記存管結算資料等電子數據,調取時應當以電子光盤或者其他載體複製原始數據,附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完整性校驗值等說明,並由製作人和原始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或蓋章。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發佈的信息披露公告,其打印件或者據此製作的電子光盤、其他載體,經覈對無誤並附來源、製作人、製作時間、製作地點等說明的,可以作爲刑事證據使用。
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在行政執法中,雖未能調取到直接證明證券期貨違法行爲的證據,但其他證據高度關聯、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的,可以根據明顯優勢證據標準綜合認定違法事實。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辦理涉衆型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言詞證據的,可以根據已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客觀證據、言詞證據,綜合認定資金數額、損失數額等犯罪事實。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材料,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涉及的證券期貨專業問題,商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出具專業認定意見,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證券期貨監管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主要事實和證據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參考行政處罰決定的認定意見。
出具專業認定意見不是辦理證券期貨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沒有專業認定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作出判決。
《意見》強調,堅持依法從嚴打擊。
深刻認識證券期貨犯罪對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嚴重危害,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具有不如實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種方式阻礙辦案工作,拒不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非法獲利特別巨大,多次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後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
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從業人員等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爲財務造假行爲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金融票證等的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爲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實施配資、操盤、薦股等配合行爲的職業團伙,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掏空公司資產的外部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注重自由刑與財產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加大對證券期貨犯罪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財產執行力度。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從業禁止建議,作出從業禁止決定。(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