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等四部門發文: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當捕則捕,嚴控緩刑

5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稱,爲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印發了《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提出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從業人員等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爲財務造假行爲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金融票證等的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爲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實施配資、操盤、薦股等配合行爲的職業團伙,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掏空公司資產的外部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查處力度,應移盡移、當捕則捕、該訴則訴

《意見》要求,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加大查處力度,堅持應移盡移、當捕則捕、該訴則訴,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完善全鏈條打擊、全方位追責體系。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嚴”的主基調,依法認定從寬情節,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意見》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刑事案件的管轄,證據的收集、審查與運用等進行了明確。

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移送案件時應當附有以下材料:移送書、涉案物品清單以及證據材料,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市場禁入決定的,應當附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等。同時,應當將移送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移送案件活動實施監督。

公安機關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移送的案件,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立案。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可以申請複議,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實施監督。

管轄權限方面,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等違法犯罪案件

《意見》強調堅持依法從嚴打擊,並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部署:

一是,深刻認識證券期貨犯罪對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嚴重危害,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具有不如實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種方式阻礙辦案工作,拒不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非法獲利特別巨大,多次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後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

二是,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從業人員等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爲財務造假行爲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金融票證等的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爲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實施配資、操盤、薦股等配合行爲的職業團伙,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掏空公司資產的外部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對於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依法認定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得降低認定標準。

四是,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注重自由刑與財產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加大對證券期貨犯罪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財產執行力度。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從業禁止建議,作出從業禁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