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保險爲何不理賠?

來源:法治日報

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保險爲何不理賠

法院:改變車輛用途須及時告知

□ 本報記者 張雪泓

□ 本報實習生 高 碩

擅自將私家車變成網約車拉客,出了事故保險公司真的不用賠。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私家車跑“滴滴”發生事故產生保險糾紛的案件。法院認爲,投保人在保險期間改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其未向保險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去年6月,李某購買了一輛新車,並在當天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去年11月和12月,李某多次使用該車輛在滴滴平臺上接單。

12月的一天,李某送客完畢後返程。途中,爲了躲避動物,加上路面積雪,車輛前部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車輛受損,李某受傷。

李某聯繫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爲李某投保的車輛屬於私家車,是非營運性質的投保。李某開“滴滴”的行爲使車輛性質發生改變,且未通知保險人。其行爲使被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的事故不屬於保險賠償責任,故拒絕賠償。

李某則認爲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提示告知義務,自己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發生事故,當時車輛屬於自用範疇。保險公司應當履行保險合同,給予車輛全損處理。

法院認爲,本案涉及的保險合同是通過電子投保方式簽署,在投保時不產生紙質合同。但投保人通過電子方式投保,必須按照保險公司要求在各個流程環節中在線確認保險信息及保險條款,並按照要求支付保險費,否則無法完成投保行爲。在投保過程中和投保完成後,李某可隨時通過收到的信息、預留的郵箱或使用的App查閱和核對保單信息及保險條款。

經覈實,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對三者險和車損險的關鍵條款均以加黑顯示,顯然已盡到提示告知義務。而李某因未能詳細閱讀保險條款,並在將私家車轉爲營運車後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由於李某在保險期間內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李某對此未向保險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經法官釋明,李某意識到其行爲的不合理性,積極與保險公司溝通,訂立了新的保險合同。最終,本案以李某撤訴結案。

法官提示車主,在投保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的使用用途,改變車輛用途時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便於保險公司根據變更情況重新評估風險和保險費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導致無法獲得保險賠償。此外,在投保車險時,車主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特別是涉及車輛用途和責任免除的關鍵條款。

對於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從事網約車業務是否在保險期間內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本案主審法官謝穎霞分析,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具有經營性質。李某從事網約車業務屬於經營活動,而其投保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中載明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爲“非營運”。所以,只要李某在保險期間內使用被保險車輛實際從事網約車業務,即發生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被改變的事實。他駕駛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雖未在運營狀態,但不影響這輛車運營性質的改變。

謝穎霞說,單次交通事故屬於偶然事件,在車損險及三者險範疇下,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主要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顯著增加,應以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的綜合使用情況爲判斷依據。(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