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妻女iphone公務機當禮物 嘉市前交通處長涉貪判決出爐

嘉義市政府前交通處長鄭君健。(本報資料照/廖素慧攝)

嘉義市政府前交通處長鄭君健買白色iphone11、白色14pro共2支公務手機,送給女兒使用、妻子的生日禮物,侵吞公款1萬6000元,遭起訴貪污罪,嘉義地院以涉犯2罪各判1年6月徒刑、緩刑5年,理由是2支手機全繳回,犯罪所得5萬元以下,犯行尚屬輕微。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鄭男2019年1月14日至2023年4月10日擔任嘉義市政府交通處長,2018年7月間指示下屬以「爲辦理活動或外出會勘時公務所需」爲由,籤辦購置處長公務手機,他再到中華電信門市用公務機門號辦理每月1399元資費綁約2年,以1萬3300元購買iphone11(當時空機市價約3萬元),申領8000元公款,自付5300元,1年後這支手機交給女兒使用。

公務機使用2年後可報廢,鄭男於2022年8月欲申辦新公務機,指示下屬用他牌手機向市府行政處申請報廢遭拒,改拿破損、無法關機的黑色iphone11混充而被報廢,而白色iphone11仍由女兒使用。

鄭男將舊機報廢后,2022年9月以同樣手法,申購1支白色iphone14pro當公務機,當時空機市價約3萬8400元,搭配月租費1399元綁約4年,以8800元購入當天即送給妻子當生日禮物,公費覈銷8000元,僅自費800元買入新手機。

鄭男以黑色iphone混充報廢,自己持用小米手機處理公務,涉侵吞公款1萬6000元,依貪污罪。

法官判決鄭男犯侵佔公有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各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行動電話2支均沒收。鄭男於2023年8月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