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慶瑋/教師既享「公保」又組「工會」,適合嗎?
▲高教工會去年曾到教育部門口抗議私校教師薪資不公問題。(圖/資料照/記者蕭玗欣攝)
2011年5月1日勞動三法的施行,教師可依工會法籌組教師工會以維護教師勞動權益,然而教師系具有公益性之職業,相關保障亦多有法令做完善的規範,因此教師究竟要如何行使勞動三權,對教師、學校、教育主管機關而言,皆產生相當大的衝擊,也產生許多爭議。
「勞動三權」,係指勞工基本權,包括團結權、集體協商權(或稱團體交涉權)與爭議權。其具體內容爲:組織工會或加入工會的「勞工團結權」;與僱主交涉有關勞動條件訂立勞動協約的「集體協商權」;勞工爭取主導地位以罷工、怠工、圍堵等各種團體行動,對資方施壓的「爭議權」。目前我國教師工會擁有團結權、集體協商權,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排除爭議權(即教師不得罷教)。
英美日國家對於公私立教師組工會的情形不一,是否具有罷教權也不盡相同。2011年教師組工會以來,教育界面臨極大的挑戰,臺灣的教師具有所謂的公務員保障,教師組工會在有保障規範與限制的國家制度裡,如何進行「協商」,真乃是一門值得探究的大學問。團體協商需有明確的對象、議題與程序,亦即進行協商時,僱主是誰?哪種內容可以協商?協商後須核備?此三種團體協商權的運作,正在各級學校產生劇烈變化。
一、教師的僱主是誰?
以協商對象爲例,教師之僱主究竟是學校、地方教育局處還是教育部?雖然102年作出臺教師(三)字第 1020039198 號函釋,該號函釋表示:「…以團體協約協商之事項權責認定協商主體」,並舉例說明事項之權責歸屬:「…屬單一學校權責事項,如教師寒暑假返校時間安排、教師進修內容安排、教師教學觀摩安排等,以學校爲協商主體;屬跨校性、校務會議組成、代扣工會會員會費等,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爲協商主體;屬全國一致性權責事項,如教育經費預(決)算之編制、教師敘薪、教師聘認資格、退休、撫卹、待遇、保險、請假等,則以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爲協商主體。」但是所有協商事項的權責是否皆能明確劃分呢?僱主到底是誰?此爲瓶頸之一。
二、甚麼議題可以協商?
又教師法第2條明文:「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換言之,教師之權利與義務等內容在教師法中皆已有規範,細節事項再授權由其他單位定之,受規範事項能否成爲教師工會提起協商之內容,似乎也是令人疑惑之事。
教師受有諸多教育法規的規範與保障,此現象可從教師法之規定得知,雖然教師工會欲提起協商之事項從法律上分析,可從該協商事項相對應之法條性質,判斷該法條是否非屬強制或禁止規定而能成爲協商標的,但實務上教師工會提起團體協商時,會受到更多非法律層面的因素影響,此爲瓶頸之二。
三、主管機關有核準權?
一般工會與僱主協商時若產生協商僵局,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視其協商僵局之原因提起調解、仲裁或裁決,待該協商僵局解決後再繼續進行協商。但在教師工會協商程序上,團體協約必需取得教育主管機關的核可後纔可簽訂,萬一主管機關不同意退回呢?勢必又添加協商的困境,此爲瓶頸之三。
四、會務假的協商
以教師兼職工會幹部會務假爲例,是與學校還是主管機關協商?教師一般性假別依法由校長准假,涉及長期假別如留職停薪、進修、借調、公假…等,仍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也就是主管機關最後留有審覈權,校長不敢貿然准假,仍須報府覈定。
但是工會教師請會務假,所遺留之課務,必須由學校招聘鐘點代課教師,尚且學校仍有許多與教學相關的工作必須分攤,代課老師若由校內老師分攤課務,畢竟就是少掉人力,若由外聘鐘點代課教師,僅從事課務工作,也無法分攤校內其他工作。
再者,工會幹部會務假仍領全額薪資(較高),所遺代課費(較低)由工會會員費支應,合理嗎?例如年資20-25年之教師月薪6-7萬餘元左右,一週只上半天課,其餘四天半的鐘點代課費約3萬元,一週僅上課半天,政府加工會支付總薪資近9-10萬元,而政府考績獎金1個月加年終1.5個月照發,教師會務假從事教師工會相關事宜或與其他與教育無關之產業結盟活動,並未「全時」進行教學與班級經營,卻享有如此之待遇,合理嗎?打趣的說,教師兼職其他某某工會會務工作,可否比照辦理享有會務假呢?所遺之代課費比照教師工會由會員費支付呢?校長或主管機關會准假嗎?
▲臺灣若順利成立教師工會,教師將享公務員保障,卻又享有勞動權力,矛盾身分引發爭議。(圖/資料照/記者蕭玗欣攝)
在臺灣,社會對於教師職業別仍存有「天地君親師」五倫的道統,以及尊師重道的價值觀,傳統的教師社會聲望仍高於其他行業。在薪資待遇與福利上,剛畢業教師之待遇比起時下一般大學生22K要高出一倍之多,倘若教師組工會之氛圍衝擊社會觀感,尤其在不景氣氛圍之下的社會期待,恐怕對未來教師之待遇、福利、退休…等,會朝向逐年修正接近勞工的待遇,既然成爲「工」,「公」的保障隨之減少,換言之,教師爭取勞動權力的同時,另一方面的待遇優勢恐會不斷地流失,比較英美日教師與勞工之GDP待遇差異可以想見,又君不見社會觀感對於18趴、50歲爽領月退俸、年金改革所觸及…等議題的反感,可見一般啊!
學校成員主要有三種,教師、學生、家長。家長是學生監護人,家長期待的教師角色是專業與熱忱,對於教師組織工會與否家長其實並不關心。倒是家長非常在意學校事務的參與,尤其校園內各項委員會的代表,家長被設定參與的代表數量相對於教師代表是稀少的,難有充分表達家長意見的機會,但是家長卻又是學生的監護人,學生人數多於教師,家長代表卻少之又少,對於民主化的進程產生失衡現象。
至於組工會運作後,因會務假聘請代課教師,而代課教師又極不穩定(鐘點代課),是否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益,這是家長非常在意的。若工會教師只丟問題不思解決,卻讓學校空轉,此點也會影響家長對教師組工會的觀感。
七、「公」與「工」的立法衝突
立法若有衝突性或與社會期待有所落差時,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規範,如果遇到違憲的情況應提出釋憲。傳統認知教師工作屬於公益性質,所有…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等都有所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是公務員保障,卻又享有勞動權力,相信這也是目前我國教師組工會,社會對於教師角色認同最衝擊的一面,究竟教師是公務員?抑或是勞工?還是享福利保障時是公?爭權益時是工?真讓人模糊。
八、透過釋憲解套解決紛爭
其實教師真正的僱主應該是家長,人民納稅選出政府服務,政府科層體制分工從中央到地方再到學校,都屬於員工且均爲受薪階級,政府受僱於人民依法行政,教師協商對象理應向家長協商纔是,只是社會觀念尚未釐清,校長、教育局處、教育部僅是僱主委託的經理、分公司、總公司代表罷了,真正的僱主是家長才對啊!
先進國家皆有教師工會的設置,臺灣並非第一,但是臺灣教師享有公務員保障卻又享受勞動權力,恐怕也是少有的範例。吾輩擔心未來,教師的待遇與保障下降,屆時再企圖挽回教師社會聲望,恐怕爲時已晚。總之,教師有公務員保障又有勞動權力,立法是否違憲?公、婆說皆有理,若能透過釋憲,當更能釐清教師的角色,解決不必要的紛爭,還教育平穩安定的生態。
●作者宋慶瑋,桃園市立福豐國中校長,已獲授權刊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