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總統如何應對冤案赦免的請求?

▲邱和順遭羈押三十年,然其定罪過程充滿爭議,多個民間團體共同請求蔡英文總統出手,給予邱和順罪刑全免之特赦。(圖/記者湯興漢攝)

邱和順因1988年捲入「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遭羈押,其在看守所度過23年後,2011年7月由法院判處死刑定讞。然而,其定罪過程充滿瑕疵及爭議,例如:法院使用刑求取得的自白作爲證據、檢調遺失重要證物等,義務律師團曾多次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救濟,可惜均告失敗

2020年4月7日,多個民間團體共同請求蔡英文總統出手,給予邱和順罪刑全免之特赦。據報導,日前前副總統陳建仁已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對特赦邱和順的正反面意見呈報給總統,蔡總統是否在第二任總統任期開始之際特赦邱和順,備受社會關注。

依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有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而《赦免法》第6條亦明定,總統爲行使上開權力,得命行政院轉令主管部進行研議。前總統陳水扁於2000年及2007年曾兩度行使特赦權,不僅落實「救濟司法途徑之窮,矯正審判之錯誤」的立法精神,更堪稱是我國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在2009年引進成爲國內法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然則,對於受罪刑宣告之人應循何種管道提出赦免之請求、由何機關受理、經由何種程序決定是否赦免、過程中應享有之程序保障及準駁標準等相關規定,均付之闕如現行的《赦免法》只有短短9條條文,實有待增修相關規定,俾作爲踐行國際人權公約的依據。

筆者曾於1998年5月進行救援蘇建和案之際,承蒙第三屆立委蔡明憲等22人連署提案協助之下,共同推動《赦免法》修正,建議在總統府設置「赦免審議委員會」受理前述赦免案件,以有效妥適的運作,達成赦免法立法宗旨。然於朝野黨團協商完成進入三讀時,因前總統李登輝迫於司法界的反彈緊急喊卡,終留下遺憾。

前立委尤美女顧立雄在2016年3月亦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針對如上述請求赦免的主體、受理程序等建立相關規範,並明訂在總統尚未作出駁回決定前,應暫停死刑之執行,以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要求,該草案設計建制亦可供借鏡,期盼本屆立法院儘速推動修法,完備赦免法制,以使總統行使赦免更具合理性正當性

520總統就職之後,衷心期望冤沈31年的邱和順案,在修法完成前先行獲得特赦,停止執行救急,再尋求司法救濟補償,此將是蔡總統連任後一大德政,以及將有助於法制新猷建構的推動。(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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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