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僑生連殺2貓遭退學 法院認臺大疑有疏失發回更審

▲陳皓揚退學案,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灣大學澳門學生陳皓揚,2015年底在臺大溫州街巷弄內殺害流浪貓「大橘子」,遭檢警單位逮捕起訴。但他又在2016年8月間,殺害另一隻流浪貓「斑斑」。臺大決議將他退學,陳皓揚竟打起行政訴訟,要求臺大撤銷退學處分一審判決陳男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一審有違誤,廢棄發回更審。

陳皓揚2015年底,在臺大溫州街巷弄內虐殺流浪貓「大橘子」,遭到檢警單位逮捕,並在2016年初提起公訴。他被起訴後竟繼續殺浪浪!檢警單位查出,臺北市山區一家蔬食餐廳店貓「斑斑」失蹤多日,經過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陳皓揚於再度犯案,而他到案後也坦承殺害「斑斑」,並載往新店溪棄屍。他還供稱,因虐殺「大橘子」遭起訴後,壓力太大才會再度犯案。檢方2016年9月間對他追加起訴,並建請法院針對陳皓揚的2個犯行分別處有期徒刑6個月。

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後,2016年10月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認定陳皓揚犯2罪,各處有期徒刑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併科35萬元罰金。陳因未上訴而定讞。

臺大學生獎懲委員會針對陳皓揚虐殺「大橘子」的行爲,決議處分記2大過、2小過,併到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接受專案輔導。沒想到陳皓揚又虐殺「斑斑」,因此獎懲會改決議將陳皓揚退學。陳皓揚不滿,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官司

一審判決陳男敗訴,臺大退學有理,陳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一審應當查明陳男當時是否已經修完學分,「已算畢業」;另外臺大校規中,對於學生觸犯刑度5年以下的竊盜等罪僅記大過處分,但陳男殺貓觸犯的是《動物保護法》中刑度1年以下之罪,卻被臺大退學,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陳男退學處分是否過重,一審應該要調查清楚,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