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焚燒低階核廢料恐影響臺北 監院要求4單位檢討改進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通過監委田秋堇、趙永清調查報告指出,臺電公司與核研所以焚化爐分燒低階核廢料,皆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對環境及民衆健康影響是否符合國際輻射防護原則不無疑義,且臺灣低階核廢料焚化爐附近人口較稠密,相關單位把關方式有不怠之處,要求經濟部及原能會督同臺電及核研所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2025核電廠停止運轉之後,相關低階核廢料核二廠尚需再燒27年、核三廠尚需再燒13年;臺電公司核二廠及原能會核研所焚化爐,於83年環評法公佈施行前興建,未能辦理環評,核三廠也因當時「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平均每小時處理量未達標準,亦無需實施環評。但據臺電提供的檢測結果,化爐減容中心廠區內外監測到鍶-90、銫-137等核分裂重要物質,其衰變至背景值皆需數百年,對環境及人體恐將造成累積及影響。

據諮詢委員表示,雖然焚燒減容比壓縮減容效果佳,但副作用更難處理,即使排放均符合法規要求,但在空氣或海洋中,皆增加接觸輻射物質的風險,違反「隔離人類生活圈」的最高原則。監委認爲,低階核廢料焚燒後,確實體積變小了,卻另產生更難處理的含放射性物質液體及氣體,形態更復雜,更不易處理,而且液體的滲漏、氣體的飄散,均由民衆承受。

此外,臺電曾委託臺大大氣科學系辦理核二廠大氣擴散追蹤實驗及擴散模式之計劃,發現在離核二廠半徑24公里處,3小時後仍抽取到所施放之六氟化硫訊號。核二廠據臺北市中心很近,距離101大樓也僅約22公里。

監委表示,經濟部與原能會都爲相關主管機關,應檢討焚燒方式減少低階核廢料體積之正當性及合理性,且須及早與當地居民溝通說明,包括括焚化過程中的各種問題、輻射物質的飄散、廠區各時間地點的監測情形等,以避免「除役後即一切皆無問題」的錯誤認知,且需定期公佈經常性監測結果。

監委表示,核研所接收該所內外低階核廢料焚化處理,接收標準雖有相關規範,但其中接收所外廢棄物劑量率超過接收標準之處理方式,容有疑慮,運送過程亦顯有風險,相關單位仍須補足,以防輻射外泄。

雖然臺電表示,焚燒低階核廢料均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監委認爲,焚燒低階核廢料無論如何仍增加臺灣居民及環境承受不必要之放射性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