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 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皮心瑀/臺北報導

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縣環保聯盟陳情案,卻無保密環保聯盟身分,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容及蔡崇義提出調查報告,並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羣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其身分均有保密之必要,縣府允宜研議將該改進作法予以明文規範,內政部則應持續對地方機關宣導有關檢舉人身分保密之相關規範。

三位調查監委調查發現,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以及「彰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等規定,對彰化環保聯盟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確有違失。但考量該府於本案立案調查後,於二周後即提出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之改進作法,殊值肯定,惟爲確實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保障檢舉人權益,調查意見要求該府允宜研議將該改進作法予以明文規範,俾供遵循。

三位監委指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縣環保聯盟之陳情案,認該環保聯盟身分無保密必要之理由包括:一、因彰化縣環保聯盟系屬社團法人,非自然人,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適用範疇。二、該環保聯盟來函未載明其身分須保密。三、該環保聯盟之住址及經營方式或關注議題,均於其官網可公開查詢得知,且彰化縣環保聯盟爲「受理民衆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臺」,此身分屬公開資訊。四、彰化縣環保聯盟來文中明確載明,是「接獲民衆檢舉」而得知疑有違規農地工廠一事,彰化縣環保聯盟應系陳情人民團體。五、爲讓彰化縣環保聯盟知悉違規案件處理進度,爰彰化縣政府於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或裁罰時,逕副知彰化縣環保聯盟。

對前述彰化縣政府所持之理由,調查意見認顯不足採:一、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如檢舉人的身分不予保密,有可能造成檢舉人事後被騷擾或被報復,影響其人身安全,進而影響檢舉意願,並對促進法律的正當執行與公共利益,產生不利的結果。二、根據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之相關法令規定,無論檢舉人有無主動表示其身分須予以保密,均應對其身分加以保密。三、彰化縣環保聯盟來文載明「接獲民衆檢舉」,僅系顯示其資訊來源,不應以此認爲彰化縣環保聯盟並非檢舉人。四、彰化縣環保聯盟爲「受理民衆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臺」,此身分屬公開資訊云云,惟受理民衆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臺與其該環保聯盟本身即爲某案件之檢舉人未能劃上等號。

調查意見亦指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注4)及「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9條(注5)關於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之規定,欠缺明確性,致是否適用於檢舉人爲法人時,易生疑義或歧異,三位監委要求農業部與內政部加以檢討,藉由明確上開規定,使無論檢舉人系自然人或法人,均能處於安心的情況下,勇於檢舉,透過公私協力,遏止違法行爲,維護國家永續發展。

三位監委並表示,內政部允宜持續對地方機關宣導有關檢舉人身分保密之相關規範,並強調檢舉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其身分依法均應予以保密,並以本案爲例,說明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之改進作法,以避免類案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