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殺警案外役監脫逃 監察院糾正5機關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明德外役監林姓受刑人殺害臺南市2名警員案,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調查發現,矯正署暨所屬明德外役監獄、臺南監獄、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相關重要業務均有缺失,提案糾正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將相關違失事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並請法務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經調閱林員母親及案關人員之通聯紀錄發現,林員逾假未歸當日,明德外役監旋即聯繫並通報臺南地檢署,但該署接獲傳真後,由卯股書記官持無法令授權依據之執行檢察官日期章越權代行檢察官職權,未層報或請檢察官親自決定,違反刑罰執行手冊之規定,亦未主動向明德外役監確認訪查實況,迄員警遭殺害事發時,時隔7日仍未發佈通緝,皆有疏失。
調查提及,據南檢執行科檢察官說明,全國地檢署執行科均有此運作模式,法務部督導執行業務檢查不周,核有違失;另現行脫逃人犯發佈通緝或到案後,相關公文書未副知矯正機關,也與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不符,相關執行面未盡落實,亦有違失。
監委發現,現行外役監遴選資格審查條件鬆散,法令規範及初、複審的審查機制未臻健全,明德外役監林員連犯4件強盜、竊盜案件,而後獲遴選入外役監時殘刑仍有6年5個月又10天,殘刑過長、脫逃風險因子偏高,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臺南監獄等相關執行機關遴選林員入外役監獄審查表評估未盡確實,要難與外役監製度的目的契合,難符社會通念,也與監獄行刑法及外役監條例的立法意旨有悖。
監委指出,111年8月15日林員逾假未歸後,明德外役監亦疏未通知脫逃受刑人住居所警察機關;又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監、警監控機制亦未落實貫徹,相關協尋機制未盡周全,肇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2名員警遭殺害殉職,相關主管、監督機關,未正視遴選機制存在罅隙之闕漏,並本於權責採行積極作爲,均核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