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衛生局未告知「提審」權利 雲林老師居隔4天獲國賠5千元

臺南簡易庭指出,何師因未受告知有聲請提審權利,將致其意思決定自由只能接受「居家隔離」,臺南衛生局已侵害何師意思決定自由權,判賠5千元。圖/本報資料照

雲林何姓教師去年3月間因接觸到校演講講師,後因講師確診新冠肺炎,他雖採檢陰性,臺南衛生局仍通知居家隔離4天。他認居隔屬於拘禁行爲,公務員未盡告知其提審義務,通知書僅記載緩不濟急的訴願救濟而提國賠,臺南地院認衛生局確已侵害他意思決定的自由權判賠5千元。

提審法第5條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系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直接上級機關。因此,提審是人身自由遭剝奪尋求「即時」的司法救濟,法院得立即就逮捕、拘禁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進行合法性審查。

何師認爲,臺南衛生局公務員執行職務未盡提審告知義務,並無不作爲裁量,實已違憲、違法,也具不法性,侵害他「即時聲請法院提審權利」及「是否聲請提審意思決定自由」,致他受有損害。他向衛生局請求國賠遭拒,向法院提告,求償10萬元,

衛生局主張,何師因與確診新冠肺炎個案有相當接觸,該局依傳染病防治法,以居家隔離通知書通知他居家隔離,並載明如有不服得提起訴願,於法有據,並無不法。且「救濟方法告知」非行政處分,難認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況未告知資訊並未剝奪其聲請提審權利,何師仍可聲請提審。何師也可依訴願法規定申請停止執行處分。

臺南簡易庭認爲,何師並非爭執其居家隔離處分合法性,而是該局公務員未依提審法告知提審權利。衛生局指救濟教示是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救濟資訊,非告知義務,但提審法規定,屬逮捕、拘禁機關應盡告知義務,非單純提供資訊。

臺南簡易庭指出,何師因未受告知有聲請提審權利,將致其意思決定自由只能接受「居家隔離」,若要執行政處分合法、妥當,也只能以書面緩不濟急的提出訴願,在此情境下,何師意思自由決定,受到該局未盡告知義務的限制,已侵害何師意思決定自由權。

臺南簡易庭考量,何師若聲請提審,因傳染病防治法必要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前經釋憲並不違憲。且何師自陳居家隔離原因是工作上接觸到確診者,經確診者通報導致,若聲請提審,在當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依傳染病防治法所定防疫措施下,遭法院駁回聲請的可能性極高,也如何師提出諸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新冠肺炎隔離者聲請提審,「0件」法院釋放受拘禁人可知。

何師於居家隔離期間雖人身自由受有限制,但與集中隔離者仍有差別,更與在監所、精神病院、收容處所內受逮捕、拘禁人行動自由喪失有極大差異。且不乏居家隔離者可遠距上班、在家辦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未違反隔離規定,也得申請防疫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