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警局涉工程費用糾紛 一審判再給付296萬元

臺中市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大隊興建工程規畫設計監造工作」因工期延長,承包的馮姓建築師事務所因工期延長要求市警局增加443萬餘元監造費,市警局認爲工程延期責任在事務所拒絕支付,臺中地院判市警局應支付296萬餘元。(潘虹恩攝)

臺中市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大隊興建工程規畫設計監造工作」由馮姓建築師事務所承攬,因工期延長,向臺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市警局增加443萬餘元監造費,市警局認爲工程延期責任在事務所拒絕支付,臺中地院判市警局應支付296萬餘元。中市警局表示,上訴二審中。

判決書指出,馮姓建築師事務所承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大隊興建工程」的規畫、設計與監造工作。事務所主張,工程瑜2023年11月底開工,原契約工期爲736日曆天,期間遇到開工申報、天氣和設計變更等因素超出原契約工期,事務所仍持續提供監造服務,展延日數共878日,且可歸責的過失,提出市警局應額外支付監造費用887萬5024元,不過,該事務所依契約等約定,僅請求給付443萬7512元。

然而,臺中市警局則認爲,根據雙方協議的條款,延長工期的監造費用已被排除,且工程費用應採固定費率計算,拒絕原告提出的費用增加要求。此外,市警局指出,工程延期包括頻繁更換監造人員、設計不當等問題,責任歸咎於事務所,不同意支付延長工期衍生的額外監造費用。

經過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臺中市警察局需賠償原告296萬7575元,並自判決確定日起支付利息。法院同時裁定,若原告提供98萬9192元擔保,則可假執行該勝訴部分,反之若警察局提供296萬7575元擔保,則可免除假執行。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全案卷證資料,並參酌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出具之鑑定意見,認爲事務所主張展延工期爲878日,僅其中255日部分爲有理由,是因天候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因變更設計、工程延宕等原因所致。

另展延日數不合工期比例,非正常工程常態亦非締約時能預料,原告於展延期間仍有執行監造工作,投入相當之人力、物力及時間,監造成本繼續支出,自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判處市警局增加給付監造費296萬7575元及利息,其餘請求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對此,臺中市警局表示,警局與委任律師研議後已提出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