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銀前董座涉挪11億公款「1.5億交保」 檢抗告遭駁確定
臺中商業銀行前董事長王貴鋒涉嫌在擔任臺中銀及臺中銀保險經紀人公司負責人期間,挪用逾11億元供租購超跑、豪車、招待所及私人飛機等私人豪奢生活,遭起訴,案件移審新北地院後,新北院以1.5億元交保。新北地檢署以王在臺中銀集團內一人獨大、眼線擴及金管會等,有高度串證、有足夠財力逃亡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檢方起訴指出,王貴鋒利用董事長核決權限提高至1億元,2014年起分別以臺中銀、臺中銀保經租用公務車名義,租購豪車、超跑供私人使用,且租期屆滿未將車輛過戶至公司名下,使2公司損失2.5億餘元。
王貴鋒2016年以2家公司名義,向「超跑達人」周哲男承租龐巴迪私人飛機,除給付1億元保證金,每月租金更高達350至800萬元,並多次公器私用帶親友搭機出遊,使公司損失4億餘元。2014至2018年間,王另以臺中銀保經名義,向周租用北市中山區一處豪宅,一樓作爲招待所,二樓則由周讓王無償使用,三樓產權則爲王男另一家公司持有,王男耗資逾4千萬元裝潢該處3層樓,裝潢費用全向公司報帳,併購買酒水服務,公司損失7600萬餘元。
另外,王貴鋒以臺中銀保經名義,長年高額贊助周哲男開設的賽車行銷公司,每年金額從數千至上億元,歷年來共使臺中銀保經損失3.6億餘元,臺中銀、臺中銀保經蒙受逾11億元損失。
偵查期間,王遭羈押,6月21日遭起訴後移審新北院。法官認爲王犯銀行法加重特別背信、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證券交易法加重非常規交易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爲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避審判、執行及與共犯或證人勾串可能,但審酌檢察官證據調查已達相當程度,衡量王所影響的金融交易秩序、社經地位、財力狀況、逃亡海外的能力,認爲以1億5千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應有相當拘束力,裁定交保。王在短短2.5小時內湊齊,隨後換上全新衣褲搭車離去。
檢方認爲法院裁定王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交1.5億元重保,仍無法避免王串證、逃亡,唯有羈押纔可確保刑罰權有效落實,提抗告。
高院認爲,檢方偵查中共訊問了118人,相關證據已保全,檢察官未指出王至今有何逃亡、企圖逃亡、通緝情形,也未具體指出目前尚有何共犯或證人未到案,或尚未具結證述待傳,或他迄今有何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積極作爲,一審的裁量沒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比例原則,駁回抗告。
高院指出,如果一審審理期間隨案情發展發現王貴鋒逃亡可能性提高,法院可隨時提高保證金或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甚至可以再羈押。
臺中銀前董座王貴鋒(左)涉掏空11億元遭起訴,新北地院裁定以1.5億天價交保,新北地檢署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