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罷免門檻 避免仇恨動員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週四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國民黨立委提案欲提高罷免門檻,但民衆黨表態不應提高,而是要讓連署方式更嚴謹,同時也會排審民進黨立委的修法版本,讓審查充滿變數。此次修法觸動各方敏感神經,主要是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案正在進行中,可能對「拆樑」案產生連帶影響。

此次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出的修法版本,主張將《選罷法》第75條「就職一年內不得提出罷免」,修訂爲「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爲罷免之提議與連署」,修法後可排除提前發動罷免程序的可能性,法理上更符合原立法旨意,不應對當選人提早評價或做人身攻擊。

同時該提案也將修正第90條以提高罷免門檻,除維持現行「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外,新增「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時之得票數」的規定。觀其用心值得肯定,因爲修正案並非採取較激烈的方式,將條文中「四分之一以上」直接改成較合理的「三分之一以上」,反而採行溫和的「超過當初當選票數」之規定。

不過民衆黨團總召黃國昌卻指出「不應提高現行罷免門檻」,但「罷免連署與程序要嚴謹,避免讓罷免淪爲政黨的仇恨動員,更應杜絕抄襲樁腳名冊的歪風。」。然而,究其法理令人疑惑,過往即因「四分之一以上」的過鬆門檻導致選舉制度成爲政黨互相復仇的工具;也因罷免連署與程序瑕疵歪風不斷才需修法,黃的說詞豈非前後不一!

民衆黨在內政委員會關鍵的立委麥玉珍也承認,現行罷免連署名冊不需附身分證影本,可能發生不知情「被連署」或直接抄寫的離譜情況。觀之說法,就更不應反對修法,根本之道應是提供「禁止名冊浮濫抄錄」配套方案,才能確保人民權利不受侵害。

以近年臺灣民主發展而言,確已造成有心人士濫用罷免的問題,原因就出在「四分之一」的過低票數;而此票數最早出現在《公民投票法》第29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爲通過。」

107年舉行十大公投案,其中包括「婚姻限一男一女」、「同性伴侶專法」立場相反的兩個公投案都獲通過,當時便發現兩極民粹都能獲得通過是不合理的!真正的問題在《公投法》對於提案、連署人數與四分之一以上通過的門檻過低,造成爭相提案。

此一亂象肇因之前民進黨主導修法放寬標準,所以十大公投過後便有將四分之一改成三分之一的倡議。足見,對事的《公投法》都產生低門檻的不合理政治弊端;對人的《選罷法》各黨更應正視對民主政治的傷害,不應讓它成爲政治復仇的工具。當然,若能兩法同時補救,纔是憲法保障人權之道。(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