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提高大法官判決門檻 避免濫權

中國時報社論

從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到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的判決引發社會兩極化反應,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訂《憲法訴訟法》,提高大法官判決門檻,要求判決須經2/3以上大法官同意。從憲法法庭上路2年多來的表現,不僅造成基層法官工作壓力和困擾,也製造社會和政治對立,確實有必要儘速檢討,以確保社會安定,憲政能夠穩定運作。

實質廢死判決 引爆爭議

憲法法庭上週就37名死刑犯作出死刑合憲的判決,但也對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設下8道嚴格關卡,其中要求各級法院合議庭必須對死刑採一致決,等於是爲死刑犯開了「最大的一扇窗」。未來只要有1名法官量刑時未判死刑,就可推翻其他人的評議,原本不公開的評議結果也因此被攤在陽光下,不僅涉及審判核心,違反憲法規定,還嚴重侵犯法官獨立審判權。

憲法法庭這項實質廢死的判決,未獲得廢死團體的支持,批評政府相關部門心存僥倖,試圖用死刑來回應被害人的傷痛,更認爲與國際人權標準相違背;反廢死人士則炮轟憲法法庭未尊重民意,忽視被害家屬心聲,法界更指憲法法庭成爲「第四審」,是大法官在欺負小法官。很顯然大法官原本要替民進黨政府拆彈的美意,卻引爆更大爭議。

根據翁曉玲擬提出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包括將大法官判決門檻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2/3,以及翁曉玲先前提出《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指「現有總額」系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的大法官人數,即15位。若此修正草案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參與評議,且至少要有7位以上同意才能作成判決。

從法律層面來看,過去《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憲法解釋的門檻,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而現行《憲法訴訟法》爲提高釋憲效能,規定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但從多起判決中,個別大法官所提不同意見書來看,顯然存有不小爭議,加上憲法法庭公正性遭質疑,翁曉玲參照《大審法》提出修法建議,並非無據。

再者,《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第39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可見憲法法庭的判決擁有很大的權力,以致近來作成包括累犯、無期徒刑假釋再犯等判決,大法官跳過立法院直接立法,造成基層法官極大工作壓力負荷,所以實務上確有必要提高評議門檻,避免憲法法庭過度濫權裁判,侵害立法權。

確保五權分立 穩定憲政

此外,目前15位大法官均是蔡英文擔任總統時所提名,其中7名10月底將卸任,過去民進黨完全執政,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只是橡皮圖章,現在賴清德總統面對朝小野大的國會,此次提名大法官人選之中,又有許多極具爭議的候選人,在野黨已喊話杯葛及嚴加審查,若立法院堅持不同意,《憲訴法》又未對大法官現有總額明定人數,未來大法官人數不足15人時,即可能出現3、4名大法官就能作出判決的荒謬可能性。因此,將此法案列爲本會期優先法案,訂出應有總額人數,並修正同意門檻,刻不容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亦是全體國民共同意志之體現,更是國家法律的最高規範,過去大法官只能對於「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現在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不僅審理範圍相當大,權力也變大,誰掌握大法官就能控制國家權力。爲確保五權分立,相互制衡,更擔心未來可能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問題的釋憲案,有必要對憲法法庭制度修訂得更周延、完善。

我國憲法爲剛性憲法,其意義與目的在確保憲法之穩定性,並透過大法官釋憲,以順應社會變遷,雖然目前《憲訴法》有引進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的外部制度,表面上可以提供人民監督、參與的機制,審理程序也必須對外公開,但實際最後還是由大法官作成評議判決,所以評議過程及限制顯得格外重要,倘若只是爲了要求釋憲效率,而忽視法安定性和社會穩定,實非百姓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