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名青花瓷瓶送村裡長!法官認定「不是賄選」 陳銌銌當選議員有效
▲張東正與陳銌銌夫妻送青花瓷瓶給村裡長不構成賄選。(圖/翻攝自張東正臉書)
2018年九合一大選後,第一選區無黨籍縣議員陳銌銌於2016年至2017年間贈送村裡長青花瓷器花瓶涉賄,被彰檢以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但彰化地院認爲送花瓶時間未決定參選,花瓶上題有與丈夫張東正名字的對聯,瓶底有「縣議員張東正、市民代表陳銌銌敬贈」,檢方請求當選無效無理,應予駁回,當選有效。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張東正夫婦自2014年起,就有對外致送青花瓷之行爲,與選舉投票時間相差甚遠,當時是否已決議參選議員並訂製禮品行求賄選,尚非無疑。
陳銌銌主張,贈送青花瓷花瓶,僅是人脈經營伴手禮,花瓶上印有「東方豪傑心善銌、正氣盈身福慧銌」2人名字對聯,當時她未宣佈參選縣議員,2016至2017年間贈送村裡長時也沒有跟他們提到要選舉,且花瓶是2015年間購入,費用爲88元至150元,價格低廉。
彰化地院另外傳喚收受花瓶證人作證,有9人未見到面,如何期約賄選,檢方未舉證證明,且收賄者也屬對向犯,檢方均未起訴處分。
法官審酌後,認爲花瓶底有「縣議員張東正、市民代表陳銌銌敬贈」,瓶身印有「東方豪傑心善銌、正氣盈身福慧銌」姓名對聯,收到花瓶的人要如認定是誰來參選交付,容易遭人檢舉,陳銌銌具有選舉經驗,對此應無不知道理,悖於情理,對於期約賄選要件無具體舉證事實,不足以證明違反選罷法,檢方請求當選無效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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