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租客房東是狼 女獲判無罪

陳姓女子將寫有「小心,房東奸女房客」等字眼的紙條,擺在洪男欲出租房屋前的機車上,被發現後遭提告誹謗,高雄法院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女子得知鄰居洪姓男子要出租房子,將寫有「小心!房東奸女房客,111.11出監」等字眼的紙條,擺在洪男欲出租房屋前的機車上,洪男發現後提告涉嫌誹謗。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發現,洪男確曾因性侵案入監服刑,陳女放紙條目的只是要提醒女租客,法官認爲陳女所言並非沒有根據,且與公益有關,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11月間,洪男有意出租名下房屋,孃家在附近的陳女得知後,將寫有「小心!房東奸女房客、111.11出監」字條,放在出租房屋前機車上,洪男發現後報警並提告陳女涉嫌誹謗。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女坦承紙條確實是她所寫,但強調鄰里間都有談論及傳聞洪男犯案的事,是母親聽到後告訴她,內容就是強姦,她纔會善意提醒來承租房屋的女租客。

法官查詢發現,洪男於2016年1月間,曾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被判刑4年2月定讞,於2018年入監服刑後才假釋出監。法官認爲,洪男確實曾涉犯妨害性自主類型案件,非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人,對於談論此類型案件所使用的法律用語「強姦」,實屬常見,要以法律用語精準度要求陳女查證且判斷過於苛刻,紙條內容並非無的放矢、毫無根據。

此外,陳女並非製作大型看板或傳單廣爲宣傳,並衡量一般房東出租房屋後,常保有出租房屋相關鑰匙且通行無礙,社會新聞報導也不乏房東對於房客爲不法行爲案例,斟酌相關事證,房東是否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對一般民衆考量承租房屋影響甚大,非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認定陳女無誹謗的真實惡意,判她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