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機車「少1動作秒噴3600元」 一票騎士點頭:好多人忽略
機車騎士停路邊也要打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男子日前騎機車要停路邊停車格,因沒有打方向燈收到罰單,他上網查沒有看到類似案件,認爲只有汽車駕駛人停路邊纔要打燈,質疑爲何被開單?但網友認爲不論汽、機車,都應該要打方向燈,示警後方來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駕駛人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新臺幣1200至3600元。
原PO日前於「mobile01」指出,收到一張罰單,違規事由是未依規定使用燈光。他表示,事發當天騎機車沒有要變換車道或轉彎,只是要停路邊的機車停車格,所以沒打方向燈,上網查詢也未看到類似案件。
原PO表示,只查到汽車駕駛人要停路邊停車格,才須打方向燈,質疑停機車是否也要比照辦理。
文章一出,釣出一名網友分享經驗,他表示,當時警察在路邊機車格針對沒有停在車格的車主開單,見他沒打方向燈要停車,出面勸導。其他人則說,「本來就要打方向燈,你突然停在路上,誰知道你要停車」、「被罰很正常,這個本來就要打燈,爲何只有汽車要遵守?」、「從路邊要起步上路也要打,很多騎士都沒在管」。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或變換車道等情況,應依照規定使用方向燈光,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駕駛人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臺幣1200至3600元。